商务部终裁对己内酰胺征反倾销税
生意社10月24日讯
10月18日,商务部发布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商务部裁定,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有关规定,商务部决定自10月22日起5年,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时,应依据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缴税税率为2.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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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芦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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