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印度对华纺织品贸易保护活跃
生意社12月28日讯 11月19日,印度对原产于中国、马来西亚、印尼、泰国、韩国的尼龙长丝纱线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印度在2010年8月27日,应印度合成纤维行业协会的要求,对原产于中国、马来西亚、印尼、泰国、韩国的尼龙长丝纱线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11月19日,印度反倾销和联合关税总局宣布了调查结果。
在之前的事实披露报告中,印度反倾销局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认可原审中采用结构价格来计算中国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做法。最终,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被认定为29%。同时,反倾销局综合考量申请方提供的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利率、销售费用等证据材料,认定5年征税期结束后倾销和损害可能继续存在。
中印贸易既互补又竞争
中国、印度、越南等国在纺织品服装对外贸易上既有互补性,又有竞争性。事实上,近几年印度、越南等国的纺织品服装在美国市场的份额不断提高,这些国家在抢占我国国际市场份额的同时,还对我国纺织品服装产品和企业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在反倾销问题上,中国和印度两国都是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较多的国家。不同的是,中国不仅是遭世界各国反倾销较多的国家,而且也是遭印度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1995年〜2010年间印度共对华发起142起反倾销终审案件,占全球对华反倾销案件的17.67%。特别是金融危机爆发后,针对中国纺服类产品的贸易保护主义案件中,绝大多数则是由印度发起的。对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和市场份额都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印度对华纺服类产品贸易保护措施具有两个特点:
一是对华贸易保护措施相对单一,反倾销为主要的手段和形式。目前我国出口产品遭受的贸易保护措施有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和进口禁令等形式。相比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反倾销是印度对华贸易保护措施最主要的手段和形式。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印度对华发起反倾销案件29起,占对华纺服类产品涉及案件总数的22.48%。特别保障措施仅在2010年对丙烯酸纤维和尼龙帘子布发起2起调查。
二是涉及商品范围以化纤原料和产业用产品为主,少量涉及织物。尼龙长丝、粘胶长丝、粘胶短纤、丙烯酸纤维、尼龙帘子布、亚麻织物、丝绸织物等是最多涉及到的产品。
拿起法律武器积极应诉
反倾销作为政策性贸易保护措施(反倾销、反补贴、特别保障措施)之一,是以法律的形式和手段来制约其他国家进入其市场或对其相关产业造成威胁。对于一些国家为保护本国企业利益,不顾国际贸易法则而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我们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坚决予以回击。中国企业是否积极应诉,应诉的结果如何,都会对其他国家具有示范效应。
面对此起彼伏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如何才能避免遭到双反调查?又如何应对?对纺织品服装出口企业来说,唯有勇敢面对,积极应诉,据理力争才是解决之道。遗憾的是本文开始提到的尼龙长丝纱线反倾销案,无中国企业应诉。
而在这方面中国纺织品服装企业有相当成功的案例。比如,2010年的姚明织带双反案件。2010年2月,美国商务部公布对我国窄幅织带反倾销反补贴“双反”调查的初裁结果。中国有15家涉案企业参与应诉。其中,姚明织带作为“双反”强制性应诉企业积极参与应诉,最终被判定倾销幅度为0,另一家强制性应诉企业由于未应诉,被裁定为231.40%的惩罚性税率。13家获得平均税率资格的企业被裁定为115.70%的税率。由于姚明织带的坚持应诉,最终获得“双反”零税率的初裁。
又比如,2011年11月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对我国聚酯短纤反倾销案件第三次行政复审终裁结果,宁波大发化纤有限公司经过6年的艰苦而不懈的努力,连续三次行政复审获得零税率。按照美国商务部的规定,如果一家企业连续三次参加行政复审,都获得零税率,针对该公司的反倾销行政令将取消。
成功的案例带给我们启示。中国企业在遭受到来自国际市场的贸易保护措施时,只有团结一致、拿起手中法律的武器,坚决应诉,才是摆脱困境的唯一出路。放弃诉讼就意味着放弃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