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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www.texnet.com.cn  2012-04-10 08:30:50  来源:中国证券报 收藏

  生意社4月10日讯 股票代码:002087股票简称:新野纺织公告编号:2012-009号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有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于2012年3月15日发出通知,(详见2012年3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于2012年3月30日发出2011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示性公告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详见2012年3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现场会议于2012年4月9日下午14: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6,268,067股,占公司总股本519,758,400股的39.385%。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魏学柱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会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06,268,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决议通过。

  2、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06,268,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决议通过。

  3、通过了《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详细内容见《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为:同意206,268,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决议通过。

  4、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06,268,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决议通过。

  5、否决了《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6,0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7%,反对195,426,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744%,弃权10,76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219%,决议未通过。

  6、审议通过《公司201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说明》,详细内容见《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为:同意206,268,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决议通过。

  7、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06,268,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决议通过。

  8、通过了《关于现金分红的分配议案》之临时提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06,192,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3%,反对46,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3%,弃权29,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4%,决议通过。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李斌先生代表全体三位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2011年度工作的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刘兰玉、郑萍两位律师全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4月9日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兰玉律师、郑萍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2012年3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于2012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发布《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示性公告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持有公司股份4.58%的股东凯桥(北京)投资管理公司提出在2011年度股东大会上增加《关于现金分红的分配议案》之临时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审议《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公司201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说明》;

  7、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审议《关于现金分红的分配议案》。

  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作年度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4月9日14:00在河南省新野县城关镇书院路15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魏学柱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公司股份206,268,067股,占公司总股本519,758,400股的39.385%。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上述1至4项和6至8项议案;按照《公司法》、《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章)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刘兰玉:

  朱玉栓:郑萍: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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