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民纺织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
生意社6月26日讯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6月14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管,会议于2012年6月25日(星期一)上午10时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截止2012年6月25日上午10时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柳维特先生主持,会议采用举手表决等方式,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原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分配,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由董事会拟定方案,股东大会通过。非因特别事由(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公司不进行除年度和中期分配以外其他期间的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现修订为: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每年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事先征询监事会意见、取得全体外部监事过半数同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询监事会意见、取得全体外部监事过半数同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中如减少每年现金分红比例的,该议案在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时,公司应安排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