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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纶产业 抓住反倾销机遇提升竞争力


http://www.texnet.com.cn  2012-10-15 10:53:11  来源:中国经济和信息化 收藏
华兴纱管
生意社10月15日讯

  上周五(12日),在A股市场整体疲软的情况下,化纤板块集体发力。其中,新乡化纤涨停,华峰氨纶、中纺投资开盘一度涨停,收盘分别涨6.53%、5.41%,华鼎锦纶涨4.20%。

  化纤股逆势大涨主要是因为,当天,商务部发布《关于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决的公告》,决定从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氨纶在服装及医用等领域广泛应用,近年来,我国氨纶市场需求逐年稳定增长。2006年至2010年,我国氨纶市场需求年均增长幅度达到13.96%,高于同期世界氨纶需求平均增长幅度,中国已成为全球氨纶需求量最大的国家。

  要了解此次商务部的氨纶反倾销决定,让我们回顾一下跟此次公告相关联的我国氨纶产业反倾销情况。

  2005年2月,华峰氨纶、烟台氨纶等国内氨纶企业代表我国氨纶产业向我国商务部提起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5年4月13日,商务部正式立案调查。

  2006年5月24日,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3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不同的倾销幅度征收5.09%—61%的保证金。

  2006年10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74号公告,裁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氨纶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税率从0—61%不等。实施期限自2006年10月13日起5年。

  2011年4月13日,商务部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氨纶中国大陆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商务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2011年8月8日,商务部收到华峰氨纶、烟台氨纶、四川友利控股(000584,股吧)等企业代表中国大陆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提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2011年10月13日,商务部决定对该案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2012年10月12日,商务部发布《关于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决的公告》,决定从2012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不可否认,对进口氨纶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国内氨纶生产企业的经济状况逐渐好转,进口数量减少,价格回升,企业产销量增加,国内市场占有率增加,开工率上升,库存减少,反倾销措施成效明显。

  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进口氨纶3.97万吨;2005年反倾销立案当年下降到2.8万吨;2006年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后,进口数量进一步下降到1.66万吨。2006年比2004年进口数量下降了58.19%。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对抑制进口效果明显。

  但与此同时,自2004年以来,我国氨纶行业无序发展,产能严重过剩,供求关系屡屡失衡。

  目前,全球50%以上的氨纶产能集中在我国,但我国氨纶行业的集中度依然偏低,多数企业热衷于价格战,企业行业利润逐年下降,产业竞争力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提升,高端产品主要依赖进口。

  所以,尽管对进口倾销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为国内氨纶产业提升竞争力提供了条件。但可以肯定的是,仅靠反倾销措施的救济是不可能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国内氨纶企业要清楚地知道,只有在反倾销措施的激励下,加快技术创新,提高中高端产品市场竞争力,加快氨纶产业整合力度,提高产业集中度,才能真正做强产业。

  只有这样,国内氨纶产业竞争力才真正能够得以提升,这也应是政府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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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纺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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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氨纶产业  反倾销  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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