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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饰公司伪造缴款书 非法抵扣税款337万元


http://www.texnet.com.cn  2012-10-26 10:44:22  来源:新法制报 收藏

  生意社10月26日讯 伪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面值1900万余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60万元……历时4个多月侦查取证后,九江市公安局经侦部门联手该市国税局稽查局,合力侦破了该市近年来涉案税额最大的案件之一“11·29”案。

  近日,被告人周某一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这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也终于得以尘埃落定。

  服饰公司伪造18份缴款书

  2011年11月,九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九江市国税局稽查局移交线索:江西某服饰有限公司的18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全系伪造,票面价税金额合计1900万元,已用于非法抵扣该公司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37万元。

  九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经初查,由宁波、皇岗、南汇海关确认:该18份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均系伪造,于是在11月29日立案侦查,并成立“11·29”专案组。

  作为该服饰公司法人代表、实体经营者的周某,被警方判断有重大作案嫌疑。在警方传唤周某后,周某口头承诺配合侦查,却一直未到案。随后警方到该服饰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人去楼空,只剩下一名司机。司机称“老板几个月前就消失了”。警方转而到周某家中寻找,发现依然不知去向,于是立即对周某展开抓捕。

  专案组在对犯罪嫌疑人周某展开抓捕工作的同时,另一方面以18份伪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为突破口,深挖证据。后查明该公司利用国税部门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抵扣后认证的漏洞,通过购买伪造的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进项抵扣。

  2011年12月22日,抓捕组在武汉铁路派出所的大力配合下,通过例行检查火车票核对个人信息,将自称“正准备返回九江收货款”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抓获,并在他身上查获了大量的涉案书证、物证。

  至此,一条从生产、销售环节就开始“动手脚”,打着出口货物的幌子,骗取出口退税的利益链逐渐浮出水面。

  交易进出项记录均为虚构

  专案组在审讯犯罪嫌疑人周某过程中,一方面运用法律政策攻心,消除他的对抗心理;另一方面以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九江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突破口,适时出示有力证据,打消其侥幸心理。

  在大量的证据和事实面前,犯罪嫌疑人周某最终交代了其利用伪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非法抵扣税款337万元,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开票费”从而牟取暴利达131万元的犯罪事实,使全案最终真相大白。

  周某交代,自己的服装公司虽然进了原材料用于生产,但为了节约成本都是从小作坊收购,因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用于抵扣进项增值税,便主动发短信给票贩子刘某、李某,要求对方提供可用于抵扣的进项凭证。刘某、李某随后便先后多次将伪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寄给了周某,周某按票面金额的4~5%支付购票费。

  警方侦查证据显示,周某公司仓库管理员所填写的出库单内容,全部系周某要求其填写的,该公司根本没有向九江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购买过原材料,更不用提两公司之间有什么生产出货交易行为,其公司的入库出库单内容全部系虚构填写。

  这只是伪造记录的“冰山一角”。周某先后多次要求具有物流公司资质的唐某,帮他代开物流税务发票,从而制造有货物运输的假象。

  虚开发票造成税款损失242万元

  调查组经过艰苦细致的内查外调,逐步通过该公司工作人员落实旁证,进一步查明另一犯罪事实的具体细节:该服饰公司在2010至2011年间,先后勾结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九江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办案民警介绍,该服饰公司在收到购货方公司支付的货款后,便按开票价税合计金额7.7~10.5%的标准收取开票费,随后又立即将剩余货款汇回购货方公司的另一指定账户;事后,该服饰公司又将汇回购货方公司指定账户的款项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载为公司成本进项,从而制造表面上有资金来往、有票出、有资金进、业务正常的假象,妄图瞒天过海,逃避打击。

  其中2010至2011年间,该公司在周某的实施下和指挥下,与深圳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5份虚假合同,并按照合同金额向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5份,价税合计1049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2.4万元。

  2011年2月至8月,该公司在同样的运作模式下,在和对方之间没有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九江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份,价税合计617万元,为他人虚开抵扣税款89.7万元。

  据统计,该公司采取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炮制虚假物流凭证等手段,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0份,票面金额价税合计1666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42万元。

  被告人一审被判刑9年

  在2011年11月底,九江市国税局对周某的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周某如实向国税稽查机构供述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西某服饰有限公司为非法获取利益,在被告人周某的实施和指挥下,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以及本单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数额巨大,被告单位江西某服饰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对国税稽查机构和公安机关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故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江西某服饰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文/宋康立石甜记者刘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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