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中澳羊毛合同(4)
2012年版的中澳羊毛合同其中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在检测发生争议的时候所组建的专家组的机制。该机制不具有仲裁和法律效应,其目的是保证中澳羊毛行业的发展能够顺利进行,及时解决问题,为贸易双方在发生争议的时候提供一个缓冲的平台。
过去,当国内采购一方对检测的结果产生异议的时候经常会出现投诉无门的情况,不知道通过何种途径进行复检。为了有效地保护贸易双方的利益,在新的合同版本中增加了一项今后解决此类问题的方法,即合同条款的第12条。同时在合同的第五个附属文件中对联合工作小组的组成、工作程序、功能与职责进行了仔细地解释。当然我们应该通过制定严谨的合同内容尽量避免争议的发生。然而,一旦争议发生之后,这一新建立的机制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对于解决争议所成立的专家小组并不是一个人们认为的仲裁机构。这个专家小组不具备仲裁的职能。考虑到仲裁所需要的时间、费用以及对贸易双方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中澳联合工作小组的出发点是经过业内专家的介入,及时寻找问题的所在,在需要的情况下有目的和重点地进行复检的工作。联合小组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并且协调合同双方满意解决所存有的争议。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会帮助争议双方减少由于动用法律程序所造成的高额费用和业务关系的破裂,而且由于业内懂行人士的介入,对问题发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建议将更加据有说服力。专家组的工作指导方针是有理、有力、有节。即解决了问题,又可以使得争议双方了解出现失误的原因。关键的是希望不要因为技术上的失误影响到正常的贸易关系。我们知道,买卖双方,特别是跨国度的买卖双方所建立起来的业务关系是非常不容易的。许多情况下由于语言方面表达的不充分和理解的不准确,往往会造成问题的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动辄付诸法律行动尽管无可非议,但是似乎有些过于严厉并且造成的结果往往是永久不可弥合的裂痕。这是大家所不愿意见到的结果。
成立专家小组的机制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同时也为中澳从事羊毛业务的企业和人士建立一种“有家可归”的感觉。因为专家小组的工作宗旨是帮助中澳羊毛贸易界人士排忧解难,维护两国羊毛贸易的健康发展。两国的羊毛小组成员是行业中共同认可的专家,具有丰富的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这样的专家帮助解决问题,大家心服口服。根据2012年新的中澳羊毛贸易条款的规定,中澳两国专家组的成员将每三年进行一次评审。届时,两国的羊毛界人士可以根据情况的发展以及对专家工作的反映,对专家组的人选重新评定并重新任命。这样的一个机制让我们感到两国的羊毛管理机构更加贴近行业、更加贴近基层、更加“看的到,摸的着”。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创举。当然,保证这个机制的成功运行还需要全行业的支持和配合。
争议双方首先应该信任专家组的专业能力以及其特有的独立性。专家组不应该代表买方或卖方任何一方的利益。这是专家组所遵循的原则。一旦双方同意由专家组介入解决问题,就应该听从专家组的意见与建议,就应该服从专家组的决定。在专家组的介入没有结束之前,在没有争得专家组同意之前,争议的双方不应该同时寻求其他解决问题的途径,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混淆。当然,正是因为专家组不是一个仲裁的机构,所以在专家组结束协调工作之后,争议的双方如果对协调的方案不满意的话,仍旧可以继续寻求仲裁直至动用法律程序。真到了这一步也就没有回头路可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