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标准严了还是松了?
对此,裴晓菲表示,单从标准限值来看,我国很多排放标准的限值与欧美国家相当,但这样的比较没有实质意义。“环境质量要得到改善,不能单纯依靠一种手段,还需要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等多种制度措施配合使用,才能确保从污染物排放达标到区域环境质量达标”。
企业实际该执行什么限值?
排放标准是底线,具体执行的排放控制要求要看排污许可条件
排放标准是门槛,能否进门看环评,此后的“合规性”要看排污许可条件的执行情况
所谓企业达标排污,就是指污染物排放满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吗?不是。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企业排污“超标即违法”,但不等于符合排放标准即合法。判断企业排污是否合法,要看排污许可证上设定的许可条件。
在我国环保标准体系中,环境质量标准是核心,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规范类标准、管理规范类标准都是围绕环境质量标准而制定的。从“排放达标”到“质量达标”是一个多种环保制度、措施共同作用的过程,核心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所所长武雪芳告诉记者,排放标准的作用主要有4方面:设定环境准入门槛、削减总量、改善环境质量和防范环境风险,“实施排放标准有助于改善环境质量,但是实现环境质量达标不能单靠排放标准”。他强调,“排放标准是准入门槛,达到排放标准要求只能站在门槛上,能否进门还要看环评。”
也就是说,环评过程就要充分考虑项目对于当地环境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确保环境质量不恶化、不降级。比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新建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100mg/m3。但在环境容量较小的地区,为保证不会对当地环境质量造成影响,火电厂可能要面临更为严格的排放限值,需要采用低硫煤、安装高效脱硫设施等。
“企业实际执行的排放限值应该是小于等于排放标准的规定限值,具体是多少,要由环评来解答。同样,在日常监管中,要执行的标准也应是环评批复的限值要求,而不是排放标准。”武雪芳告诉记者,这个环评结论在国外会被写入排污许可证。也就是说,门槛是排放标准,能否进门看环评,进门以后的“合规性”要看排污许可条件的执行情况。
排污许可证中设定更严格许可条件,提出更全面的排放控制要求
据王开宇介绍,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虽然也对部分重点行业制定了排放标准,但排放标准的实施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进行,具体到每个排放源实际执行的是“一厂一标”:假设A、B两家工厂在生产工艺、原材料、产能、产品种类等方面全部相同,但A工厂所在地区有较多环境容量,距离环境敏感目标较远,B工厂所在地区污染源密集,环境容量有限,距离环境敏感目标较近,那么,这两家工厂执行的排放限值可能有很大差异,也许A厂执行统一的行业排放标准限值即可,B厂却需要执行比排放标准严格数倍的限值,具体执行的限值要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来确定。
排污许可证中设定更严格的许可条件,这不仅是要求执行更严的末端排放限值,也可能包括对排放总量、排放源位置、采取的技术工艺、排放时间频次等提出限制性要求。也就是说,排污许可证中设定的许可条件以排放标准为基础,但不是照抄排放标准的限值指标,而是结合具体情况提出更全面的排放控制要求。
排污许可证制度本是核心制度之一,但制度不健全,管理条例迟迟无法出台
我国的环境管理主要包括8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限期治理、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王开宇说:“我国的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标准体系设计大多参照美国等发达国家。这一系列制度设计中,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核心制度之一,是衔接排放达标和质量达标的关键制度。通过运用包括环评、标准在内的各种工具、手段设置的排污许可条件,才是对具体排污设施进行监督的直接依据。遗憾的是,我国法律虽然规定‘国家建立排污许可制度’,环保部门也进行了多年努力,但实施这一制度所必需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迟迟无法出台。”她同时强调,除了排污许可制度不健全,当前在严格执行排放标准,落实环评要求等方面也存在诸多不足。
标准为何总被打折执行?
不少地方存在选择性执行污染物控制项目、适用排放标准错误等问题,削弱了排放标准的约束和规范作用
标准本身规定的各项指标本应全部执行,但常被打折扣
标准制定科学合理很重要,执行更重要,排放标准作为“合规性”的基础要求,至少标准本身规定的各项指标应全部执行。但是,由于行业经济技术状况、环境监管成本等因素,标准本身的执行也经常会被打折扣。
谈到一些地方出现的“合规性伤害”问题,裴晓菲说:“我们到了现场才知道,当地环保部门平时对企业排放废水的监测只关注常规性指标,某几项指标达标,就认为达标了。”
实际上,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这是必须执行的。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以主要接纳处理印染废水的污水处理厂为例,印染废水中含有一级致癌物苯胺,应该作为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但限于监测人力、物力等因素,基层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监测很少考虑这样的针对性控制项目。不仅如此,一些业务不精、监管不严的地方还存在新标准生效后继续执行老标准、重点行业标准生效后继续执行综合标准等问题,实际放松了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进一步降低了排放达标门槛。
近期,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了一些环保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发现不少地方存在选择性执行污染物控制项目、适用排放标准错误等问题,削弱了排放标准的约束和规范作用。
比如,为防止企业通过稀释方式降低污染物浓度,很多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都规定了基准排水量指标,如果这一指标不能严格执行,执行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指标的效果势必大打折扣。实际排水量是否符合基准排水量指标要求,需要结合企业生产情况确定,这是一项需要上位法法律保障和精细化环境管理支持的工作,在排污许可法律制度不完善、地方环境监管力量有限的情况下,基准排水量指标的执行效果欠佳。
“精细化、专业化的环境管理很重要,过去的环境管理太粗放。”裴晓菲说,“排放标准不可能直接对应质量达标,因为要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还有产业集中度问题。不能单靠排放标准来实现质量达标,需要环评、排污许可、监管等多方面共同发挥作用,环境质量才能得到持续改善。同时,还要明确企业的特征污染物,在执法检查中要对照企业生产工艺、环保工艺等进行核查,不是只管末端排污口,而要进行过程监管,实施精细化管理。这些事情都做好,才有可能解决环境质量不如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