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茂纺织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情况,公司已于2014年3月20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
1、召开时间:2013年4月10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本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詹灵芝女士;
6、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0名,代表股份438,480,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47%。
2、公司5名董事、5名监事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唐民松、肖鑫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4)第38号。
四、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38,480,4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38,480,4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438,480,4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审字[2014 ]第1202号)"审计报告,公司2013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202,680,252.46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20,268,025.25元,本公司2013年度净利润在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元后,加上上年度转入本年度的可分配利润1,033,510,596.30元,减去上年度应付股利47,183,250.42元,公司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155,698,405.85元。
同意438,480,4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13年末总股本943,665,00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未分配利润按每10股派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7,183,250.45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公司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438,480,4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公司预计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376,6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在对该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华茂集团及詹灵芝、王功著依法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公司拟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处置的议案》
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和投资规划,结合当前证券市场状况并考虑公司资产配置状况和经营、投资活动资金的实际需求,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对公司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合法方式择机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交易、转融通方式等),并按要求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截止2014年3月18日,公司持有广发证券12,893万股。本议案有效期为股东大会批准后12个月,本次处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涉及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同意438,480,4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14年度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为了发挥各子公司市场融资功能,满足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决定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2014年度生产经营性融资活动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共计8.2亿元。
《公司关于2014年度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8)2014年3月2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同意438,480,4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2014年度拟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财务审计机构,拟支付年度报酬60万元;拟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拟支付年度报酬20万元。
同意438,480,4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1、律师事务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民松、肖鑫先生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1、《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
3、《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