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华合纤(600617)被指虚假陈述
——混合制民资遭红头文件劝退
飞走的股权
联华合纤(600617.SH)一直没有公告控股股东山西国新能源收到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这份判决结果证实了山西国新能源对借壳注入资产不具有完整产权,这直接导致收购报告书披露内容存在虚假陈述。
4月17日,当《华夏时报》记者在山西太原市见到大华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志成时,他也正陷入到一场与国资之间的股权纷争,在法庭上,当他拿出《合同法》和《物权法》作为维权依据的时候,对方拿出的证据却是上级国资部门下发的《指导意见》、函件等各种红头文件。
今年全国两会,中石化董事长傅成玉和福耀玻璃集团董事长曹德旺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争论引来关注,多数民营企业家对于过去10年国资与民资之间你进我退的纷争都记忆犹新。正如两会一些民营企业家所担心的,并不是未来持股比例和话语权的大小,而是一旦发生纷争之后,“黑头”法规能否抵得住“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劝退
王志成现在已经很久都没有见过已退休的前国新能源副董事长原保锁了,王志成说,他怕见了面都尴尬。
时间倒退到2002年底,当时山西省冶金物资总公司(简称冶金公司)号召职工参股,准备参与成立山西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西天然气),当时要求最低的出资门槛是500万元。
“那个时候太原用的都是煤气,而且价格非常便宜,每立方米才4毛钱,而且已经有一张覆盖城市的管网,天然气价格又没有竞争力,还没有管网,大家都不看好天然气的未来。”王志成当初就是冶金公司的职工,和其他员工不同的是,他当时和几个朋友一起合伙成立了一家公司——大华荣公司,手头相对阔绰一些。
当时任冶金公司总经理的原保锁找到王志成,动员他拿出100万元入股,但是最后考虑到风险,王志成只同意拿出50万元入股。
2003年,冶金公司和大华荣公司签署了一份参股协议,双方共同出资500万元参与山西天然气,2003年4月10日,山西天然气正式成立,持股比例36.37%的山西省乡镇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简称山西煤运)成为大股东,而冶金公司持股比例为9.09%,折算下来,冶金公司为大华荣公司代持了0.91%的股权。
当初的6家发起人当中,除了来自国资的冶金公司和集体经济性质的山西煤运,持有剩余55.45%股权的4名股东全部都是民营资本;到了2004年,山西天然气再次增资扩股,引入了两家民营资本,此时,代表国资和集体经济的冶金公司和山西煤运持股比例进一步下降到38.4%。
然而,当时间进入到2007年的时候,形势开始发生变化。
当年4月份,山西省国资委向山西煤运和冶金公司下发文件,决议将冶金公司整体划转给省国资委与已经转为国资背景的山西煤运进行重组,同时,为了强化对山西天然气的控制力,要求国资对山西天然气要做到绝对控股。
这就意味着,此前多家参与山西天然气的民营资本都不得不退出股份。
“原保锁当时也找过我,说给我3倍的溢价,让我们也退出,但是我当时没同意。”王志成告诉本报记者。
随后,除了当初原始入股的宏展房产和田森物流两家民营资本之外,其他几家民营资本在2008年1月份之前相继退出,而山西煤运在收购了冶金公司之后,成立了山西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也按照山西省国资委的要求提升至51%。
这个时候,已经整体被划转至国新能源的冶金公司还是没能解决大华荣公司的代持股权问题,2009年初,冶金公司索性就给大华荣公司发了一份函,要求他们尽快退出股份,而给出的理由就是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国有经济在石油天然气等7个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安全的行业保持绝对控股。
“国有经济绝对控股不是要求民营经济退股的理由。大华荣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到1%,没有影响到控股股东的绝对控股地位,国新能源要保持控股地位只需要增资扩股即可实现,不需要民营企业退股,而且,该产业也并非不允许民营企业的存在。”知名法学专家江平在看过这份函件之后认为。
被“遗忘”的民资
让王志成没想到的是,他的麻烦刚刚开始。
2009年,在完成了山西天然气的国资绝对控股之后,3名股东开始启动新一轮的同比例增资,2009年2月,山西天然气的注册资本从1.5亿元增资到3亿元;2010年12月,注册资本再次增加到4亿元。
至于此时的大华荣公司,在2004年的那一轮增资的时候就已经被冶金公司抛弃,到了2009年,再次被国新能源“遗忘”。
王志成坐不住了,几轮增资下来,眼看着手中的股权已经从当初的0.91%被稀释到0.1%了,而且,现在国新能源连这0.1%的股权也不认了,只承认当初冶金公司只是“借”了大荣华公司50万元。
“白纸黑字的参股协议,怎么就成借了呢?”2013年,被逼到绝境的王志成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新能源确认其初始的0.91%的股权。
2013年11月6日,国新能源借壳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联华合纤,600617.SH)的重大资产重组获得证监会并购重组委的有条件通过,随后根据公司所聘法律顾问针对这一在审案件出具的法律意见认为:“如果法院认定当初冶金公司和大华荣公司的代持股关系不存在或者无效,那么他们之间就是债权债务关系,和国新能源无关;即便法院认定代持股关系有效,也是冶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国新能源当初收购冶金公司是善意取得,同样与国新能源无关。”
在提交了这份法律意见书之后,山西天然气顺利从证监会拿到了最后的发行批复,2014年1月完成了最终的借壳上市。然而仅过了一个月之后,太原市中院就对该案作出判决,认为国新能源应承认大华荣公司2003年的50万元入股,同时还有2004年第一轮增资时被漏掉的65.45万元的股本,合计应该是115.45万股,这部分股权应该在国新能源的股份数额中做相应的核减。
拿到这份判决书的王志成内心五味杂陈,心中有喜悦,这么多年来伸张的股权要求得到司法判决的支持;但也有不快,因为法院最终采取了一个利益折中的判决,只承认了2004年以前的股权,在2009年之后的两轮增资,并未得到法院认可,这就意味着,王志成手中的股权占到山西天然气重组前的总股本比例,仍旧不是0.91%,而是不到0.29%。
太原市中院在判定理由中认为:“国新能源不是当初参股协议的签订方,对其没有约束力,因此,大荣华公司不能要求国新能源在此后继续通知大荣华公司增资认购股份。”
“从2007年4月份,冶金公司就已经交由山西煤运托管,到2008年1月正式把山西天然气的股权划转给山西煤运,我也多次找过两个公司的领导协商,自始至终他们都是知道这份参股协议的存在,但是就是不承认。”王志成告诉本报记者。
而大荣华公司的律师郭可淳认为:“首先,当初2008年的国有资产转让就没有进行资产评估和公开挂牌,严重违反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程序,根本谈不上善意取得;其次,既然国新能源接管了冶金公司的所有人财物,那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时转移,既不能否认这份参股协议的存在,也不能推卸义务。”
国新能源代理律师孙智表示,目前案件还在上诉,不方便就此发布观点。
“我觉得这事儿个人也发表不了观点,事情一是一二是二明摆着的,就等着法院最终的判决就行了,有了终审判决书,大家都好做事。”作为整个事件亲历者的原保锁婉拒了与记者见面。
“我们会继续上诉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王志成告诉记者,现在国家正在放开石油天然气等垄断行业的进入壁垒,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等行业的投资,不管从什么角度说,国新能源和冶金公司都应该纠正错误、尊重法律、尊重民营资本的权益。(张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