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000949)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4月29日上午9点30分
2.召开地点: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白鹭宾馆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邵长金
6.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部分股东参加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大会的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355,701,094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90%。
2.公司董事、监事参加了会议,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本次大会按照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凤泉支行办理商品融资借款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的生产经营,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董事会同意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凤泉支行申请办理商品融资借款,借款金额10000万元(壹亿元)人民币,期限一年。本次借款以质押本公司部分商品(粘胶长丝或粘胶短纤维产品,货值15,520.80万元(大写:壹亿伍仟伍佰贰拾万零捌仟元)人民币,作为质押,质押率64.43%。
包括本次质押,目前本公司已质押资产为139,154.85万元(大写:壹拾叁亿玖仟壹佰伍拾肆万捌仟伍佰元)人民币。占公司总资产的32.31%。
(1)表决情况:
同意355,701,0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鲁鸿贵刘蓓蕾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