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石化(000703)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5月13日(星期二)上午9:30时;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恒逸南岸明珠27层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方贤水先生;
(六)此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人,共计代表股份820,980,316股,其中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为807,813,021股,占公司本次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70.83%。
鉴于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与恒逸集团、鼎晖一期及鼎晖元博协商变更业绩补偿方式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应向除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鼎晖股权投资一期基金(有限合伙)、天津鼎晖元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外的其他流通股合计无偿送股13,167,295股,前述补偿股份在送股方案实施前不具有表决权。故在本次股东大会中,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的有表决权股份应扣减上述应补偿股份数量,因此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中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07,813,021股,公司本次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为1,140,420,331股。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14年度控股子公司互保额度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807,813,02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沈海强、于野;
3、结论性意见:本次大会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