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港科技(601599):201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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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含税):人民币0.05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20日
●除权除息日:2014年5月2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26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5月9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25号刊登于2014年5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红派息方案
1、以鹿港科技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318,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人民币现金0.5元(含税),计15,900,000元,剩余45,978,507.04元结转至下年度分配。
2、根据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5号文)规定,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转让公司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率,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本次现金红利公司先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75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公司,中登上海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4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5元。
3、以下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A35****627
钱文龙
2
A35****415
缪进义
3
A35****163
钱忠伟
4
A75****346
陈海东
5
A35****656
许建秋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20日
2、除权除息日:2014年5月2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26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4年5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法
1、公司钱文龙、缪进义、钱忠伟、陈海东四人为限售流通股股东,其所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许建秋所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除以上5个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工业区,鹿港科技办公大楼三楼公司董秘办
2、咨询电话:0512-58353258、0512-58353239
3、传真电话:0512-58470080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