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鼎股份(601113):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议案被否决;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7月9日上午0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7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
现场
4
合计
10
网络
6
所持的股份数(股)
现场
363,001,358
合计
363,366,058
网络
364,700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现场
56.72
合计
56.78
网络
0.06
(三)会议由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丁尔民出席并主持会议,公司在任董事7名,除董事丁志民先生、丁军民先生、独立董事吴清旺先生因公务外出未出席外,其余4名董事均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全部出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按照公司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所列,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投资建设年产45万吨差别化锦纶长丝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363,012,158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99.90%,反对346,70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10%,弃权7,20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363,012,158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99.90%,反对54,80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02%,弃权299,10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08%;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363,011,358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99.90%,反对55,60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02%,弃权299,10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08%;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363,012,158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99.90%,反对54,80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02%,弃权299,10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08%;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363,019,358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99.90%,反对54,80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02%,弃权291,90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08%;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363,012,158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99.90%,反对54,80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02%,弃权299,10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08%;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363,012,158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99.90%,反对54,80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02%,弃权299,10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08%;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363,012,158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99.90%,反对54,80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02%,弃权299,10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08%;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363,012,158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99.90%,反对54,80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02%,弃权299,10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08%;
三、律师见证情况
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苏丽丽、丁天律师见证,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