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纺投资(600061):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14年7月18日下午14:30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4年7月18日9:30-11:30,13:00-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朝阳区惠新西街19号国投贸易大厦十一楼会议室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包括网络和非网络方式)、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如下:
-
(三)会议由张嵩林董事长主持,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周华瑜、俞建国、独立董事王晓辉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吴会俊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单位:股)
-
备注:表中股份数为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比例为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比例。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获通过。
(二)其中参加本次会议(包括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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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表中股份数为到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比例为占到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比例。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宋长安律师、陈烽律师出席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