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高科(002144):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为2,854,1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1%。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7月25日。
一、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基本情况
2010年6月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核准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向李宏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770号),核准公司向李宏、毛志林、冯敏、白宁、周跃纲、俞德芳合计发行4,400万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2010年7月,公司实施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分别向李宏发行14,418,800股、毛志林12,359,600股、白宁6,182,000股、冯敏8,241,200股、周跃纲2,640,000股、俞德芳158,400股。同月,李宏、毛志林、冯敏、白宁、周跃纲、俞德芳等六名自然人合计持有的威尔德100%股权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股权过户手续,股权持有人变为本公司,本公司向李宏、毛志林、冯敏、白宁、周跃纲、俞德芳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证券登记。本次发行新增4,400万股股份,于2010年7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增至151,338,800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报告暨股份上市公告书中作的承诺:
发行对象李宏先生、毛志林先生、白宁先生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前述限售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其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而获得的公司股份的30%;自限售期满12个月至24个月期间,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其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而获得的公司股份的20%;此后60个月内每满12个月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10%。
截至目前,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对该限售股份持有人的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7月25日(星期五)。
2、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数量为2,854,1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1%。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3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限售股份持有人全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解除限售股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备注
1
李宏
7,000,000
1,000,000
0.57
副董事长,6,0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
2
毛志林
4,943,840
1,235,960
0.70
董事
3
白宁
2,472,800
618,200
0.35
合计
14,416,640
2,854,160
1.61(注)
注:该合计总数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说明: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报告暨股份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股东李宏截止本公告日持有公司限售股份7,000,000股,本次可解除限售1,441,880股,但其中6,000,000股为质押冻结状态,因此本次可解除限售股为1,000,000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其任职期限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股东李宏、毛志林担任公司董事,故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特此公告。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