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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纺股份(600250):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


http://www.texnet.com.cn  2014-08-15 08:1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收藏

  证券代码:600250 证券简称:南纺股份 编号:临2014-35号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三起诉讼均已一审立案,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涉案金额:三起诉讼标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998万元及相应利息、1,497.50万元及相应利息、998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纺股份”或“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太原中院”)送达的(2014)并民(行)初字第426、427、428号《应诉通知书》,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汉风堂能源物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因与南京汉风堂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下称“汉风堂公司”)存在三笔买卖合同纠纷,将公司作为第三人向太原中院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收到太原中院送达的(2014)并民(行)初字第426、427、428号《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材料,通知公司参加三起诉讼。

  二、诉讼事实及诉讼请求

  (一)(2014)并民(行)初字第427号案

  1、原告的诉讼事实和理由

  2014年3月25日,山煤国际销售公司与汉风堂公司签订《动力煤采购合同》(编号:SMXS-C-ZHY-2014016),约定由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向汉风堂公司采购总价款为1,497.50万元的煤炭,汉风堂公司应于2014年6月24日前履行交付义务。

  同时,山煤国际销售公司与南纺股份签订《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0452HFT14P05),约定由南纺股份向山煤国际销售公司采购总价款为1,500万元的煤炭,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应于2014年6月24日前履行交付义务。

  上述合同签订后,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向汉风堂公司支付1,497.50万元货款,南纺股份向山煤国际销售公司支付1,500万元货款。汉风堂公司收到山煤国际销售公司支付的货款1,497.50万元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煤义务。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汉风堂公司退还山煤国际销售公司1,497.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请求判令由汉风堂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2014)并民(行)初字第426号案

  1、原告的诉讼事实和理由

  2014年5月14日,山煤国际销售公司与汉风堂公司签订《动力煤采购合同》(编号:SMXS-C-ZHY-2014020),约定由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向汉风堂公司采购总价款为998万元的煤炭,汉风堂公司应于2014年8月13日前履行交付义务。

  同时,山煤国际销售公司与南纺股份签订《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0452HFT14P06),约定由南纺股份向山煤国际销售公司采购总价款为1,000万元的煤炭,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应于2014年8月13日前履行交付义务。

  上述合同签订后,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向汉风堂公司支付998万元货款,南纺股份向山煤国际销售公司支付1,000万元货款。

  山煤国际销售公司与汉风堂公司除签订本案采购合同外,还与汉风堂公司签订了《动力煤采购合同》(编号:SMXS-C-ZHY-2014015)、《动力煤采购合同》(编号:SMXS-C-ZHY-2014016)。前述两份合同,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均全额支付货款,汉风堂公司均未按约履行供煤义务,已构成违约。经多次沟通,汉风堂公司明确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汉风堂公司退还山煤国际销售公司99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请求判令由汉风堂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2014)并民(行)初字第428号案

  1、原告的诉讼事实和理由

  2014年5月16日,山煤国际销售公司与汉风堂公司签订《动力煤采购合同》(编号:SMXS-C-ZHY-2014021),约定由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向汉风堂公司采购总价款为998万元的煤炭,汉风堂公司应于2014年8月15日前履行交付义务。

  同时,山煤国际销售公司与南纺股份签订《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0452HFT14P07),约定由南纺股份向山煤国际销售公司采购总价款为1,000万元的煤炭,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应于2014年8月15日前履行交付义务。

  上述合同签订后,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向汉风堂公司支付998万元货款,南纺股份向山煤国际销售公司支付1,000万元货款。

  山煤国际销售公司与汉风堂公司除签订本案采购合同外,还与汉风堂公司签订了《动力煤采购合同》(编号:SMXS-C-ZHY-2014015)、《动力煤采购合同》(编号:SMXS-C-ZHY-2014016)。前述两份合同,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均全额支付货款,汉风堂公司均未按约履行供煤义务,已构成违约。经多次沟通,汉风堂公司明确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汉风堂公司退还山煤国际销售公司99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请求判令由汉风堂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为三起案件的第三人,经公司初步判断,预计该三起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4)并民(行)初字第426、427、428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15日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出处“中国纺织网”
编辑: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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