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纺股份(600250):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一审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纺股份”或“公司”)于2014年9月4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宁商初字第23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前期公司因与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就双方签订的《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5)、《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6)、《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7)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后双方达成和解,公司撤回上述三起民事诉讼。详见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4-33号)、《关于撤回诉讼的公告》(临2014-34号)。
现因山煤国际销售公司未能按照《和解协议》继续履行《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6)、《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7),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该起诉讼立案审理。
二、诉讼事实和诉讼请求
1、诉讼事实和理由
南纺股份与山煤国际销售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签订《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5)、于2014年5月14日签订《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6)、于2014年5月16日签订《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7),约定南纺股份向山煤国际销售公司采购煤炭。南纺股份按照合同约定向山煤国际销售公司支付三份合同项下的全部货款共计人民币3,500万元,但山煤国际销售公司严重违约,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南纺股份交付煤炭。南纺股份曾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三份合同并赔偿损失。后经协商,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约定解除《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5),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向南纺股份返还货款人民币1,500万元;继续履行《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6)、《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7),即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应于2014年8月13日和8月15日向南纺股份交付价值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的煤炭。但直至履行期限届满,山煤国际销售公司除向南纺股份返还货款人民币1,500万元之外,未向南纺股份交付任何煤炭,给南纺股份造成重大损失。经南纺股份多次催促,山煤国际销售公司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6)、《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7)项下的交付义务。
南纺股份认为山煤国际销售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南纺股份可依法解除与山煤国际销售公司的《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6)、《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7),且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应赔偿南纺股份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为维护南纺股份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南纺股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解除南纺股份与山煤国际销售公司签订的《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6)、《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7);
(2)请求依法判令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向南纺股份返还货款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3)请求依法判令由山煤国际销售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4)宁商初字第236号)
2、起诉状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