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600220):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9月5日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9月5日下午14:00在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阳光科技大厦19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16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9943526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19866336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771906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1.1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11.14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0.04
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董事长陈丽芬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票199,435,268股,同意票199,406,06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反对票29,2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1%;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派出的律师林亚青女士、聂梦龙先生对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3、上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