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绒业(000982):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9月10日(星期三)下午14: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年9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年9月9日15:00至2014年9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宁夏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中银大道南侧本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马生国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18人,代表股份879,716,4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4%。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2人,代表股份数876,336,4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数3,380,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刘庆国、闫海滨律师到会见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议案序号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
赞成比例%
反对票数
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1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4.64, 0.00, 0.00%)原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879,697,364
99.998%
0
0
19,100
0.002%
是
议案序号
议案内容
表决意见
2
关于董事会换届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2.1
选举非独立董事
累计得票总数
比例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数
比例
是否通过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马生国
876,785,245
99.668%
844,801
0.096%
是
马炜
875,940,444
99.571%
0
0
是
马峰
876,732,444
99.661%
792,000
0.090%
是
梁少林
875,940,444
99.571%
0
0
是
陈晓非
876,336,444
99.616%
396,000
0.045%
是
卢婕
876,336,444
99.616%
396,000
0.045%
是
2.2
选举独立董事
累计得票总数
比例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数
比例
是否通过
独立董事候选人
张文君
875,961,844
99.573%
21,400
0.002%
是
益智
876,732,444
99.66%
792,000
0.090%
是
林志
876,336,444
99.616%
396,000
0.045%
是
3
关于监事会换届及选举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选举监事
累计得票总数
比例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数
比例
是否通过
监事候选人
马生明
876,336,444
99.616
396,000
0.045%
是
李国萍
876,344,044
99.617%
403,600
0.046%
是
注:(1)以上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无需要回避表决的提案;
(3)上述议案中第2项、第3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4)当选董事、监事简历详见2014年8月2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均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5)金跃华先生为经过2014年8月20日召开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职工监事,将与监事马生明、李国萍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崔健民先生、陆绮女士、张小盟女士及第五届监事会监事李光珺先生、杨灵彦女士担任董事、监事期间尽职尽责,为公司的发展壮大做出了重大贡献,公司对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受公司委托,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刘庆国、闫海滨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