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旷达(002516):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一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8月2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沈介良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9月10日下午15︰00;
5、召开地点: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潘家旷达路1号公司办公楼二楼多功能厅;
6、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41,621,9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48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41,164,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65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57,2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阎登洪律师、刘永冈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对收购项目公司进行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272,9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36%;反对348,9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单独或者合计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108,6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714%;反对348,9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同意股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本议案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