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试验执行企业自行签发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之制度
越南总理阮晋勇本(2014)年9月10日顷签发第68/NQ-CP号议决有关越南参与东协第2号试行自行签发塬产地证明之备忘录。
越南总理责成工商部主政,并配合财政部在法律规定基础上执行上述备忘录,同时向总理报告有关试行之执行结果。
自行签发产地证明之系统係出口商发行相关之货物产地佐证文件,并在商业发票上进行申报货物之产地。管理单位不参与企业发行佐证文件之过程,厂商出口时不需向海关提供塬产地证明,仅需提供予进口国海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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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芦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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