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000949):关于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投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2 0 0 4年9月23日召开的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 0 1 4年8月29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确定了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董事会并于2014年9月19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公司董事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充分保障了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投票权利,为中小股东投票提供了便利。体现了诚信、公正、公平、公允的原则,对公司中小股东投票权行使的保护是公平的。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杜海波、卢克贞、楚金桥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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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