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纺机(000666):关于股份被司法冻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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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8日,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纺机",持有本公司股份219,194,67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1.13%;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210,579,42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9.9%)《关于冻结中纺机持有经纬纺机股权的通知》,通知中说明:中国纺机于9月30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沪一中执字第605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恢复执行通知书》(2013)沪一中执字第605号及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中国纺机持有的经纬纺机(000666)共12,339,420股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
经查询,中国纺机持有的我公司12,339,420股股份占总股份1.75%于2014年9月16日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解冻日期为2016年9月14日。经核实,该冻结涉及的案情如下:
(1)2011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上海分行")就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集团")作为借款人、中国纺机作为担保人的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保证合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金额为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32,023,667.54元。
2012年3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1)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19号判决书,判决中国纺机对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向华源集团及中国纺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两位执行人未能履行。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3)沪一中执字第6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华源集团、中国纺机银行存款人民币50,451,918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3)就上述借款合同纠纷案,在执行过程中,建行上海分行与华源集团于2013年5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6日申请恢复执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向建行上海分行、华源集团、中国纺机发出(2013)沪一中执字第605号决定恢复执行通知书,决定恢复执行。冻结中国纺机所持有的经纬纺机(000666)12,339,420股股份,解冻日期为2016年9月14日。
在以上冻结发生之前,中国纺机持有的本公司204,255,248股股份占总股份比例29%已于2007年9月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冻结,该笔股权冻结至今尚未解除,解冻日期为2015年9月3日(有关该笔股权冻结的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2007年10月8日(公告编号:2007-26)的相关公告)。截至目前中国纺机持有的本公司216,594,668股股份占总股份30.76%被司法冻结。
特此公告。
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