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客环保(002015):重大事项进展及股票继续停牌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ST霞客 公告编号:2014-082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事项进展及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拟披露重大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经申请,公司股票于2014年7月17日上午开市起停牌。
2014年10月9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书》,债权人公司控股子公司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披露的《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4-077)。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接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该债权人的申请能否被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重整申请的相关进展情况。
因公司控股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出现债务危机,公司正在筹划解决方案,相关事项尚未确定,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霞客”、证券代码“002015”)价格大幅波动,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待相关事项确定后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密切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002015证券简称:*ST霞客公告编号:2014-083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合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安兴”)于2014年10月22日收到合肥海关2014年10月21日签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关辑违字[2014]17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违规事实:
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当事人以本公司为经营单位、加工单位向滁州海关先后办理了C33093350005等12本进料加工贸易手册。上述手册备案进口料件为精对笨二甲酸、其他对笨二甲酸、1,2-乙二醇;备案出口成品为聚酯切片、未梳的聚酯短纤。其后,当事人在上述手册项下共进口保税料件精对笨二甲酸2651.356吨、其他对笨二甲酸30308.3吨、1,2-乙二醇13772.825吨。2014年3月11日,滁州海关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上述12本手册进行保税核查,发现共库存保税料件精对笨二甲酸216.7吨、其他对笨二甲酸179.661吨、1,2-乙二醇370.3452吨,库存保税成品聚酯切片1542.75吨、未梳的聚酯短纤4531.9578吨,已在手册项下出口未梳的聚酯短纤788.25吨。经核算,当事人短少保税料件精对笨二甲酸1233.5072吨、其他对笨二甲酸20343.521吨、1,2-乙二醇8076.8318吨。对于上述料件短少情况,当事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经计核,本案涉及案货物价值共计241763700.79元。案件办事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主动交纳案件担保金20895512.95元。
二、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经营C33093350005等12本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过程中,短少保税料件精对笨二甲酸1233.5072吨、其他对笨二甲酸20343.521吨、1,2-乙二醇8076.8318吨,不能提供正当理由,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经营保税货物的加工业务,保税货物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并主动交纳足额担保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1600万元的从轻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
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三、整改措施及处罚对公司影响:
1、针对合肥海关核查发现的问题,公司采取了积极有效地措施,进行了认真整改,使问题及时得到纠正。
(1)、要求滁州安兴关务人员认真学习进料加工的有关法规政策,熟悉有关进料加工的流程,对于确需使用加工料件用于内销的,须向海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的补税完税手续。
(2)、滁州安兴自2014年3月因公司财务危机引发持续经营风险发生而接受海关调查起积极配合海关的工作,说明事实的原因,以取得海关的理解和支持,减轻对滁州安兴的处罚,截止2014年9月已向海关缴纳保证金2089.55万元
2、此次海关行政处罚对公司进出口业务没有影响,公司的各项进出口业务正常开展。
3、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公司进出口业务行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