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中冠(000018):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11月10日,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冠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下达的(2012)苏商外初字第0002号民事调解书。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2年6月4日,中冠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公司与南京东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南京东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耀骏行有限公司等三被告所签的合同、协议,并由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7,922,902.92元;且由被告方承担诉讼费。
2012年6月14日中冠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2)苏商外初字第0002号《受理起诉及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内容详见2012年06月16日,中冠公司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询网www.cninfo.com)公告,公告号2012-0614],2014年9月26日江苏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永峰
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葵涌镇白石岗葵鹏路26号
被告一:南京东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保平
住址:南京市六合区瓜埠镇双巷路2号
被告二:南京东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保平
住址:南京市鼓楼区模范中路8号
被告三:香港耀骏行有限公司(KEENWIN TEXTILES LIMITED)
法定代表人:唐保平
住址:香港九龙长沙湾琼林街93号龙翔工业大厦11层A室
2、有关纠纷的起因
2007年公司与南京东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南京东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投资公司)、香港耀骏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骏行公司)签署了"合资经营南京东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协议"等相关文件,公司以价值人民币3000万元的实物(现有生产设备,以双方认可的评估值为准),作为注册资本增资东亚公司,占股权比例30%;东亚公司原有股东投入7000万元人民币(缴足认缴的注册资本,以双方认可的审计值为准),占股权比例70%。增资扩股完成后,东亚公司更名为南京东亚中冠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由于基建工程延期,加之合作各方对我方增资的具体事宜产生分歧,合作难以进行下去。虽然我方多次派员到南京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向所属管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江苏高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四方确认自本和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以下协议全部解除,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1、落款为中冠公司、东亚公司、东亚投资公司、耀骏行公司,时间为2007年1月13日的《合资经营议项协议》;
2、落款为中冠公司、东亚公司、东亚投资公司、耀骏行公司,时间为2007年5月11日的《补充协议》;
3、落款为中冠公司、东亚公司、东亚投资公司、耀骏行公司,时间为2007年12月21日的《<补充协议>有关条款的修改备忘》;
4、落款为中冠公司、东亚公司、东亚投资公司、耀骏行公司,时间为2007年5月11日的《合资经营南京东亚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
5、落款为中冠公司、东亚公司、东亚投资公司、耀骏行公司,时间为2007年5月21日的《南京东亚中冠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合同》(以下将上述5份协议合称为《合营协议》)。
(二)《合营协议》解除后,各方均不得向其他方主张权利,各方自行处理因履行《合营协议》而导致的相关事宜并自负其责,各方就《合营协议》再无任何纠葛。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1415元减半140707.5元,由中冠公司负担70353.75元,东亚公司、东亚投资公司、耀骏行公司共同负担70353.75元。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法院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中冠公司拟投资东亚公司3000万元的设备,2013年6月3日中冠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作变卖处理[内容详见2013年6月4日,公司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询网www.cninfo.com)公告,公告号2013-0634]。
全部设备在当年处置完毕,并在2013年度损益中作了充分的反映。此次调解结果对公司经济上不构成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2)苏商外初字第0002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