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鼎股份(601113):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议案被否决;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〇一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11月19日上午0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1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
现场
2
合计
2
网络
0
所持的股份数(股)
现场
360,000,000
合计
360,000,000
网络
0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现场
56.25
合计
56.25
网络
0
(三)会议由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丁尔民出席并主持会议,公司在任董事7名,除丁志民先生外其余全部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全部出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杭州杭鼎锦纶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360,000,00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经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苏丽丽、梁瑾律师见证,出具了《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