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000420):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05号)》核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8,345,864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2.6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99,999,998.24元,扣除发行费用43,575,045.8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856,424,952.44元。本次募集资金已由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于2014年11月18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准验字[2014] 105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2014年11月19日公司同华融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达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14年11月19日,公司开立的募集账户专户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及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华融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融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华融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华融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融证券每季度对甲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华融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立凡、乔绪德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融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华融证券。
5、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融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华融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融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华融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华融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不早于2015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l报备文件《三方监管协议》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