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纺织(002127):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新民科技”)本次上市流通数量为21,389,648股,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11月27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60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800万股,并于2007年4月18日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0878.70万股。
2008年5月19日,公司实施了200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本次转增股本后,总股本由10,878.7万股增加至15,230.18万股。
2009年6月22日,公司实施了200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本次转增股本后,总股本由15,230.18万股增加至18,276.216万股。
2010年5月5日,公司实施了200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本次转增股本后,总股本由18,276.216万股增加至29,241.9456万股。
2010年7月9日,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6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79,629,629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总股本由29,241.9456万股增加至37,204.9085万股。
2011年8月10日,公司实施了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本次转增股本后,总股本由37,204.9085万股增加至44,645.8902万股。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446,458,902股,限售股21,389,6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9%,为东方新民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新民”,原名为“吴江新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东方新民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2013年7月上市公司收购时,东方新民承诺:自本次受让新民科技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东方新民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新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超过三十六个月,东方新民于2013年7月以收购方式增持的本公司股份自2013年8月12日过户登记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东方新民持有本公司的限售股份,根据其在公司发行时作出的承诺,锁定期已满。
三、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11月27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1,389,6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1人,为东方新民。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全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1
东方新民控股有限公司
21,389,648
21,389,648
合计
21,389,648
21,389,648
5、新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李克加女士作为本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曾对其通过东方新民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作出承诺: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截止目前,李克加女士已离职6个月以上,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未违反上述承诺。
四、律师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为新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11月26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