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港科技(601599):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鹿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陈瀚海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36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16,519,823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9.0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9,999,992.84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9,410,565.84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11月19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已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11月20日出具的《验资报告》(苏公W[2014]B122号)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与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塘桥支行(以下简称“张家港农商行塘桥支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14年11月1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张家港农商行塘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支付收购世纪长龙影视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现金对价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张家港农商行塘桥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兴业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兴业证券应当依据《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张家港农商行塘桥支行应当配合兴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兴业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兴业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薛波、周丽涛可以随时到张家港农商行塘桥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张家港农商行塘桥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张家港农商行塘桥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兴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张家港农商行塘桥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张家港农商行塘桥支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兴业证券。张家港农商行塘桥支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兴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兴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兴业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张家港农商行塘桥支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张家港农商行塘桥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兴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兴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兴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兴业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兴业证券发现公司、张家港农商行塘桥支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张家港农商行塘桥支行、兴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兴业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