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客环保(002015):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ST霞客 公告编号:2014-108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管理人及其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2月2日(周二)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1日—2014年12月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下午3:00至2014年12月2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东街7号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汪瑞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14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3,230,8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525%。
其中: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2,896,5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455%。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4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334,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70%。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14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2,006,3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39%。
其中: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672,0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68%。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4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334,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7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滁州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2,534,7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91%;反对58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50%;弃权11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310,2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023%;反对58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16%;弃权11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62%。
2、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2,542,7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18%;反对58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50%;弃权10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318,2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689%;反对58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16%;弃权10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9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4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002015证券简称:*ST霞客公告编号:2014-109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申报及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管理人及其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11月19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霞客环保”)的重整申请。2014年11月20日,无锡中院指定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公司管理人。2014年11月19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锡破字第0009号《公告》,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法院公告内容
本院根据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4年11月19日裁定受理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次日指定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5年1月9日前,向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东街7号;邮政编码:214406;联系电话:05108652751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5年1月16日下午1:30在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二、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7和第13.2.8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4年11月24日停牌一天,于2014年11月25日开市起复牌交易,自复牌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实施停牌,即交易期间为2014年11月25日—2014年12月22日之间的交易日,从2014年12月23日开市起公司股票将停牌,如果法院作出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裁定,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复牌。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若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若在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之前,公司重整计划尚未获得法院批准,公司股票未能复牌,而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会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也就无法复牌,直接进入暂停上市阶段。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1.1条的规定,如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3、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公司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则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4、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还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如果管理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5、截止2014年9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48,678,011.98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54,935,835.84元。公司2014年度经营业绩预计为:业绩亏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9,500万元至-79,500万元。
6、截至2014年12月2日,公司银行贷款(含银行借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下同)共计148,446.07万元,霞客环保逾期贷款额为40,650.12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逾期贷款额为49,438.81万元,全资子公司滁州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逾期贷款额为19,474.69万元,控股子公司湖北黄冈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逾期贷款额为3,5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计逾期贷款额113,063.62万元。
7、截至2014年12月2日,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的诉前保全金额累计为34,191.00万元,诉讼保全金额累计为55,545.10万元和700万美元,诉讼金额(本金)累计为91,713.89万元和6,239.38万美元。目前公司的诉讼案件尚未全部有结果,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尚无法进行估计。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公司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4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002015证券简称:*ST霞客公告编号:2014-110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管理人及其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12月2日,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江阴中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矿业”)的通知,2014年12月1日,中基矿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50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8%。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万股)
减持比例
(%)
中基矿业
大宗交易
2014年12月1日
7.34元/股
500
2.08
合计
500
2.08
中基矿业及其一致行动人自2012年1月30日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后累计减持股份比例为2.08%。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中基矿业
合计持有股份
3289.0134
13.71
2789.0134
11.62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3289.0134
13.71
2789.0134
11.62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二、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减持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备查文件
1、中基矿业减持股份情况说明。
四、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7和第13.2.8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4年11月24日停牌一天,于2014年11月25日开市起复牌交易,自复牌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实施停牌,即交易期间为2014年11月25日—2014年12月22日之间的交易日,从2014年12月23日开市起公司股票将停牌,如果法院作出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裁定,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复牌。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若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若在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之前,公司重整计划尚未获得法院批准,公司股票未能复牌,而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会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也就无法复牌,直接进入暂停上市阶段。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1.1条的规定,如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3、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公司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则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4、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还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如果管理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公司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