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控股(000503):关于回收九洲化纤欠款的进展公告
证券简称:海虹控股证券代码:000503编号:2014-37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收九洲化纤欠款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历史情况概述
根据2006年12月8日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绍兴九洲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化纤”)、海南中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中恒实业”)签署的相关股权收购协议,本公司收购九洲化纤和海南中恒实业所持有的绍兴兴虹化纤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兴虹化纤”)81%股权和10%股权,本公司已分别向九洲化纤和海南中恒实业预付了17,000万元和2,360万元的股权收购款。2008年6月30日,上述股权收购协议中止,九洲化纤与海南中恒实业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分别向本公司返还已预付的股权款17,000万元和2,360万元。本公司已于2008年收到海南中恒实业的返还款2,360万元。
绍兴兴虹化纤的主要资产包括坐落于绍兴市人民中路570号的土地使用权(绍市国用(2003)字第1-5462号宗地及绍市国用(2003)字第1-5463号宗地,土地使用面积为31,548.90㎡),为保证本公司利益,九洲化纤将其持有的绍兴兴虹化纤的所有股权质押给本公司并办理了相关股权质押登记事项。在此期间,九洲化纤与多家公司洽谈出售其股权及绍兴兴虹化纤的股权及资产事宜,九洲化纤承诺,在收到股权款转让款后立即清偿本公司1.7亿元款项及补偿款。
2013年4月23日公司与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大”)及九洲化纤有限公司签订了《绍兴兴虹化纤工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协议》,九洲化纤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关于绍兴兴虹化纤工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的偿还协议》。依据以上协议,九洲化纤有限公司向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所得对价全部由本公司享有,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以该对价(折合20500万元的资产)直接支付给公司,用以偿还九洲化纤有限公司应付本公司的17,000万元款项,公司不再向九洲化纤有限公司追索已付款项17,000万元及其利息。详见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披露的编号为2013-02号《关于公司回收九洲化纤欠款相关协议的公告》。
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收到浙江国大《解除协议通知书》,依约正式通知解除三方签订的《绍兴兴虹化纤工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协议》。协议解除后,九洲化纤继续承担相关债务,清偿本公司1.7亿元款项及补偿款。详见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披露的编号为2014-31号《关于回收九洲化纤欠款的进展公告》。
二、交易最新进展
2014年12月3日,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与九洲化纤签订还款协议,就还款事宜约定如下:
(一)债务清偿
九洲化纤承诺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所欠款项计1.7亿元返还公司,同时愿意支付8000万元补偿款给公司,即九洲化纤承诺在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公司共计2.5亿元,在公司收到上述全额款项后解除与九洲化纤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期后补偿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一年内,若九洲化纤或绍兴兴虹化纤处置原协议所述土地资产所得超过上述债务清偿总额即2.5亿元,九洲化纤承诺将超出部分的50%作为期后补偿支付给公司,支付期限为九洲化纤或绍兴兴虹化纤收到全部处置款项后一个月内。
(三)违约罚息
若九洲化纤未能按照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向公司清偿债务,则就延误部分,九洲化纤应按12%的年利率向公司支付罚息。
(四)还款保证
为保证(一)债务清偿条款,九洲化纤承诺将持有的绍兴兴虹化纤股权质押给公司,直至九洲化纤已将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欠款、罚息、补偿等支付给公司方可解除质押。
三、风险提示
本次还款协议在执行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