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绒业(000982):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12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年12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年12月17日15:00至2014年12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宁夏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中银大道南侧本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马生国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17人,代表股份933,032,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903%。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875,940,4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5274%;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16人,代表股份57,092,0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629%;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57,092,0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629%。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刘庆国、闫海滨律师到会见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李卫东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933,022,4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9%;反对9,7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7,082,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5%;反对9,7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2、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宁夏中银绒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议案》
同意933,019,3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6%;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4%;弃权9,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7,078,9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0%;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弃权9,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933,022,0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9%;反对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1%;弃权9,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7,081,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反对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9,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受公司委托,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刘庆国、闫海滨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