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纺股份(600250):关于兰尚时装100%股权挂牌转让成交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250 证券简称:南纺股份 编号:临2014-59号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兰尚时装100%股权挂牌
转让成交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8月26日至2014年9月10日,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或“公司”)在南京产权交易中心二次挂牌转让南京兰尚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尚时装”)100%股权,确定南京鲜道一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鲜道一番公司”)为受让方,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债务偿还协议》。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鲜道一番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交易价款人民币780万元,及鲜道一番公司代为偿还的资金占用款1,475.11万元。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两次挂牌转让情况概述
2014年4月24日,公司第七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南京兰尚时装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公开挂牌方式对外转让兰尚时装100%股权,挂牌价格依据评估结果,确定为人民币780万元。兰尚时装对公司的资金占用余额为1,475.11万元,受让方需在股权交割前借款给兰尚时装,用于偿付对公司的上述资金占用款。上述事项详见公司2014年4月26日《关于转让南京兰尚时装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2014年6月9日至2014年7月4日,公司所持兰尚时装100%股权在南京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后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二次挂牌转让兰尚时装100%股权,挂牌时间2014年8月26日至2014年9月10日,挂牌条件不变。上述事项详见公司2014年8月26日《关于二次挂牌转让兰尚时装100%股权的提示性公告》。
二次挂牌结束后,确定鲜道一番公司为本次兰尚时装100%股权转让的受让方。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南京鲜道一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3号负一层,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法定代表人葛隆华,经营范围:餐饮服务(按餐饮服务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零售(限分支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葛隆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葛隆华与公司无关联关系,鲜道一番公司不属于公司关联方,本次股权转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2014年9月29日,公司与鲜道一番公司在南京产权交易中心的鉴证下,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及《债务偿还协议》。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南纺股份将持有的兰尚时装100%股权有偿转让给鲜道一番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80万元,鲜道一番公司应在合同生效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南京产权交易中心付清交易价款。在鲜道一番公司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到达南京产权交易中心账户,且鲜道一番公司按照《债务偿还协议》约定一次性借款给兰尚时装偿还所欠南纺股份债务后,协议双方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并在南京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转让发票》后,南纺股份配合鲜道一番公司办理兰尚时装的产权工商变更手续。
《债务偿还协议》约定,鲜道一番公司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借款人民币1475.11万元给兰尚时装,用以偿还兰尚时装欠南纺股份的全部债务,如有迟延,南纺股份有权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收鲜道一番公司应付而未付款的利息。
四、交易合同的执行情况
鲜道一番公司按合同约定期限将股权转让交易价款人民币780万元付至南京产权交易中心账户,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收到该款项。
2014年12月18日,公司收到鲜道一番公司代兰尚时装偿还的资金占用款1,475.11万元。由于债务偿还延迟,公司将根据《债务偿还协议》的约定向鲜道一番公司主张其延期支付的利息。
本次交易产生约1,258万元利润(不计税费),最终金额以经审计数据为准,将对公司2014年度报表的非经常性损益产生影响。目前,相关产权移交手续、产权工商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兰尚时装股权,兰尚时装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600250证券简称:南纺股份编号:临2014-60号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撤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申请撤诉并获准许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票面金额人民币5,360万元及利息约人民币158.12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已撤诉,并由原告中国银行宝应支行负担案件受理费,对本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或“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宁商初字第13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宝应支行”)撤回对公司的起诉,现将有关撤诉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
被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宝应支行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诉讼立案审理。上述事项详见公司2014年7月15日《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4年12月10日,中国银行宝应支行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获法院准许。
二、案件撤诉的相关情况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银行宝应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宝应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8,853元,由中国银行宝应支行负担。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案已由原告中国银行宝应支行申请撤诉并获准许,并由原告中国银行宝应支行负担案件受理费,对本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宁商初字第139号)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