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和股份(002070):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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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众和股份 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4年12月29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4年12月3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应出席会议董事5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5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发出书面表决票5票,截止2014年12月31日15时共收回有效表决票5票,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以及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闽证监发[2014]147号)等有关规定,拟对现行的《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1、拟将第七十八条修订为: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原规定为: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2、拟将第八十条修订为:
第八十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原规定为: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含发行公司债);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修订,《公司章程》其它条款不变。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公司将另行通知。
二、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以及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闽证监发[2014]147号)等有关规定,拟对现行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1、拟将第八条修订为:
第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原规定为:
第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或其他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2、拟将第四十六条修订为:
第四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原规定为:
第四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3、拟将第六十三条修订为:
第六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原规定为:
第六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除上述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它条款不变。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公司将另行通知。
三、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公司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