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对纺织及成衣进口新管制
继2014年8月29日,墨西哥财政部公告对进口鞋类产品采“进口商产业名册(Padrón de Importadores Sectorial)”制度,严格管控鞋子进口外,2014年12月26日墨西哥总统府公告亦对墨西哥境内纺织及成衣进口商采取“进口商产业名册(Padrón de Importadores Sectorial)”制度,相关措施如下:
1.所有人纤、布料及成衣类(包括旧成衣)产品之进口业者均需向墨政府申请注册进口商产业名册(Padrón de Importadores Sectorial),获许可后始能进口。
2.本项法案所述及产品包括海关稅则第50章至第63章产品(丝、羊毛、动物粗细毛、马毛纱及其梭织物、棉花及其他制成纺织品、组合品、旧衣著及旧纺织品、破布等)。
3.有意申请获列“进口商产业名册(Padrón de Importadores Sectorial)”资格之业者需於5日前主动通知并备齐所进口产品详细资料及发票。
4.建立在海关监测价格之机制,包括设定产品参考价格。
5.墨西哥海关除於海关对产品进行检查外,墨西哥稅务机关并将对营运业者、进口商及其顾客建立财稅监测制度。
6.法案已於2015年1月1日生效,相关实施细则则将自2015年2月1日起生效。
墨西哥总统府公报内容中文摘译如下:
颁布法律措施以增进纺织及成衣业生产力及竞争力,并防止该等产业以高价低报情形。
依据墨西哥宪法第89章第一条、第131章,及联邦管理组织法(Ley Orgánica de la Adninistración Pública Federal,及计画法(Ley de Planeación)第4章第2条,以及对外贸易法(Ley de Comercio Exterior)第2章第及第1章第40条,墨国总统Enrique Peña Nieto行使职权颁布公告:
墨西哥2013-2018国家发展计画之目标中,包括墨西哥之繁荣及墨西哥对全球之责任,其中包含法规清明以促进国内市场之竞争,以促进生产力之持续成长,及规划一个促进经济聚焦於创新及产业成长策略等,以重申墨国对支持自由贸易、资本流动及生产集成之承诺。
在墨西哥2013-2018国家发展计画中,曾声明为工业之发展,将可采取策略及行动,以促进成熟产业之生产力,其中纺织业及成衣业为创造就业及具高度影响之区域性工业,因此成为透过技术及创新协助提高其生产力,所势在必行之目标产业,以期降低生产成本、增加营运效率及提高人员之技能、专业及竞争力等。
提高生产力以促进企业转型、便捷价值链之集成、加速生产之复甦,以利融入国际市场。
墨西哥不少产业受到国内市场上偏颇贸易之影响,包括产品进口报关之价值低于实际进口价格,有时甚至低于加工之原料价格,主要系经由第三国所提供之发票、改造或伪造商业文件等。
因此急需建立一套架构措施,以预防及防止产品价格低报,盖该低报已减少进口之关稅而影响稅收,同时亦影响国内产业,造成就业减少、投资降低及非正式经济增加等。
2008年12月24日政府颁布公告“修正『进出口一般稅则法令』之法规”,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26日及2014年8月29日亦分別修正该上述法规,建立逐步降稅之架构,并适用于不同之产业,包括纺织及成衣业,最后的降稅期程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为便利上述逐步减稅期程之广泛运用,及为纺织及成衣业之强化,爰实行本措施。
为符合对外贸易法令之规范,本法规业经对外贸易委员会(Comisión de Comercio Exterior)之认可。
法规内容摘要如次:
第一条:本法规系借由创新产业政策来促进墨国纺织成衣产业生产力及竞争力,以建立一加强该产业生产力之发展架构。同时联邦主管机关将执行相关行动以预防及打击该类产品低报进口价格。
第二条:墨西哥财政部及经济部将订定必要措施以增加墨西哥纺织成衣业生产力及竞争力,相关措施如:
1.拟订该产业生产计画之金融支援措施。
2.协助墨西哥该产业之创新、转型、集成供应链及强化国家政策之执行效果。
3.协助企业及员工之训练、发展及相关认证。
4.协助墨该产业之教学、技术及设计流程以发展产品差异化及创造更大产品附加价值。
5.协助该产业在目标市场之行销策略、产品定位及自有品牌。
第三条:墨西哥财政部及经济部将执行相关措施以预防及打击该类进口产品低报价格,相关措施如下:
1.蒐集资讯以预防、查察及惩罚低报价格行为。
2.研究进口该类产品进口之风险分析方式。
3.与国际性组织及他国政府进行风险分析工作。
4.根据墨西哥际贸易法令及相关规定,建立非进口关稅之管制及调节措施。
5.建立该产业进口商活动监测机制。
6.建立在海关监测价格之机制,包括设定产品参考价格。
第四条:墨西哥经济部可接受产业公协会申请,就本法案提供咨询意见,以及进行贸易调查。
第五条:墨西哥财政部及经济部将可就执行本法案之需求,颁布相关规定。
第六条:2008年12月24日政府颁布公告“修正『进出口一般稅则法令』之法规”,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26日及2014年8月29日亦分別修正该上述法规,建立逐步降稅之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