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石化(002493):“14荣盛债”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大事项提示:
1、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
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若债券持有人选择不回售或部分回售,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本金的支付日为2017年8月28日(附本期债券存续期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且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将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深交所为会员和合格投资者进行各类证券大宗交易或协议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统)挂牌交易。
3、本期债券将仅通过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等的有关规定:债券大宗交易可以通过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债券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为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单笔交易数量低于5,000张且交易金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债券份额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无法交易。因此,持有本期债券数量低于5,000张且交易金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者将面临债券无法卖出的风险。请投资者关注该等债券交易风险。
4、回售申报日:2015年1月16日、2015年1月19日、2015年1月20日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1月26日
6、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发行人"或"荣盛石化")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4年业绩亏损(公司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10,000至0万元)。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4荣盛债
3、债券代码:112222
4、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5、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3年。本期债券附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票面利率:7.00%。在债券存续期限前2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1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2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1年固定不变。
9、起息日:本期债券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即2014年8月28日为起息日。
10、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8月28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地点:本期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委托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等的有关规定,现将"14荣盛债"回售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生效原因
根据《发行公告》的约定"本次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本次债券双边挂牌(指在深交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挂牌)的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交所同意,若届时本次债券无法进行双边挂牌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本次债券回售予公司。"
根据深交所《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相关事项的函》(固收组函[2014]第38号),2014年12月24日,深交所第八届上市委第17次会议就荣盛石化2014年公司债券双边挂牌的上市申请进行了审议。鉴于荣盛石化披露的第三季度报告中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情况为亏损0-1亿元,未来经营业绩状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审议决定同意荣盛石化2014年公司债券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单边挂牌上市。由此,"14荣盛债"的回售条款生效。
(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若债券持有人选择不回售或部分回售,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本金的支付日为2017年8月28日(附本期债券存续期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且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将仅通过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
(三)回售价格:本次回售价格为100元/张(不含利息)。
(四)回售申报日:2015年1月16日、2015年1月19日、2015年1月20日
(五)回售登记办法: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日2015年1月16日、2015年1月19日、2015年1月20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被注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一回售申报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日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同意继续持有"14荣盛债"。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一)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1月26日
(二)回售计息期:"14荣盛债"回售计息期为2014年8月28日(含当日)至2015年1月25日(含当日),利息按照票面利率及回售计息期实际天数折算。每张债券(面值100元)对应的回售计息期的利息为2.8959元,计算公式如下:100元×7%×151天/365天=2.8959元。假设投资者回售本次债券数量为N张,则该投资者应收到的利息为(100元×N×7%×151天/365天)元。
(三)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公司负责代扣代缴。本期债券公司按20%的税率对当期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回售实际可得利息2.3167元/张;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次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公司负责代扣代缴。本期债券公司按10%的税率对当期利息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回售实际可得利息2.6063元/张;
3、其他债券持有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人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期债券公司对当期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利息2.8959元/张。
(四)付款方式:公司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4荣盛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
(五)其他说明
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债券持有人可不回售、回售部分或全部持有的"14荣盛债"。
公司对于回售事项的公告期安排如下:在回售实施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发布三次。公告发布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水荣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浙江荣盛控股集团大楼
电话:0571-82520189
传真:0571-82527208-8150
联系人:全卫英
邮政编码:311247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105号凯喜雅大厦5楼
电话:0571-85115307
传真:0571-85316108
联系人:顾盼、朱仙掌
邮政编码:31000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层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