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改正通知戳破谎言 “品牌”尊严哪去了
遭受威胁恐吓、被擅自增加扣点、被停止结算货款……
“我们供应商就是弱势群体,想在哪开店都要看大商集团的脸色,我们的尊严在哪里?我们的权利谁来保障?”近日,国内外多个品牌供应商向《辽宁法治报》反映大商集团不顾品牌供应商意愿,采取扣点、停款等威胁手段,强制约束品牌供应商不许在即将开业的沈阳中兴新一城商场开设专柜。
在沈阳中街上,沈阳中兴新一城商场正在积极筹备开业,帮助600余个商业品牌落户新家。面对即将开业的竞争对手,仅一路之隔的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却正在干着“拆台”的行为,他们以口头的方式,要求所有与大商集团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不许落户在沈阳中兴新一城商场,否则将对供应商采取暂停货款结算和增加5%销售扣点的惩戒手段。
一路之隔,商战正酣,当威胁被“兑现”,就已触碰了法律的底线。在依法治国持续推进的今天,如此“商战”缘何能持续上演?
“品牌”尊严哪去了?
“你们最好别跟沈阳中兴新一城合作,否则我们大商集团的每个商场都要增加5%扣点,并停止货款结算……”一段时间以来,大商集团旗下各大商场内的供应商均收到了类似的威胁。
“我们是弱势群体,沈阳中兴新一城眼瞅着要开业了,按照我们之前的约定,我们是准备开新柜的,柜台都已经搭好了,但现在大商集团不让我们跟沈阳中兴新一城合作,我们虽然不愿意,但又不敢得罪大商集团,还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商业品牌东北地区代理人无奈地告诉记者,他负责的多个店铺相继接到了大商集团旗下各大商场负责人的口头“通知”,矛头直指沈阳中兴新一城商场,但凡与其合作者,必将受到大商集团的惩罚。
“在各大商场开店,是我们的权利,大商集团这种蛮不讲理的威胁确实令我很气愤,但问题是,我们胳膊拧不过大腿,如果大商集团旗下的遍布全国的所有商场都对我们代理品牌采取惩罚措施,我们损失就惨了。”这位代理人告诉记者,由于坚持在沈阳中兴新一城商场内装修了新柜,大商集团新玛特铁西店就“扣押”了他们的货款,“我们上门去问,他们不给任何说法,就说‘原因你们自己知道’。”
在律师的介入下,大商集团同意在2月5日结清之前“扣押”的货款。但问题又来了,该代理商供应的鞍山某店也受到了大商集团的“暂停货款结算”的惩罚,“发票不收,说法还是‘原因你们自己知道’,动辄几十万的货款被‘扣押’,直接影响了我们这些小公司的周转,这也太欺负人了,我们一点尊严都没有。”这位代理人如是说。
商场如战场!此次“商战”影响众多的商业品牌。采访中,阿迪达斯品牌在东北地区的供应商沈阳欣妮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姚先生告诉记者,虽然还没有与中兴新一城签订入驻合同,但是从2014年12月末开始,大商集团也冻结了其在东北地区四十多家门店总计五百多万的货款。姚先生感觉很委屈:“与中兴新一城签约的不是我们公司,结果我们的货款被冻结了,但是大商集团认为这是阿迪达斯品牌内部的事情,并且最近还通知我们这个问题不解决,将不让我们的销售门店继续营业。”
大商回应称“不存在”
针对众多供应商的相同举报信息,记者采访了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营销部部长李振佳。记者针对此次大商集团因供应商与中兴新一城签订合同,暂停供应商货款,暂停供应商营业事件提出问题,李部长回应说,中兴新一城没有按时开业,对外声明是消防没有审查合格,“每一个供应商都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沈阳市场很大,每天开这么多家商场我们也封杀不过来,你们来问我这个事,我们不知道怎么回答,我认为投诉的这种情况不存在。”李部长向记者列举了沈阳市近一两年停业的商场,并多次强调一个商场的停业都是市场行为,是经营的问题。“厂商只是想将利益最大化,这是一种恶意的举报。”
新商场开业遇阻
此次“商战”的背后,除了供应商受到“伤害”之外,“商战”另一端的沈阳中兴新一城商场也受到了间接的影响。沈阳中兴新一城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关锦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中兴新一城原计划在今年1月末正式营业,但目前形势一波三折,仍有外部因素困扰阻碍。近半个月以来,大商集团调兵遣将,集中人力坐镇沈阳,逐个品牌约谈、威胁,采取冻结货款、增加5%扣点、撤柜等不同手段,使15%的领军品牌驻足观望,中兴新一城全新开业受到极大影响。
关锦平表示,商场投资方已表达出对沈阳投资环境的强烈不满,认为情况十分复杂,未来充满不确定性,且该情绪已波及到长三角地区的众多投资商。品牌供应商也对沈阳的经营环境提出严重质疑,目前已有品牌因受到威胁对已装修店铺进行拆除,很多品牌都认为市场无序、竞争无度,无法正常经营。
中兴新一城的法律顾问、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鑫辉认为,大商集团的行为涉嫌滥用其市场规模,合同期内以任意提高约定扣点及冻结货款等非法手段,限制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提供销售服务,其行为已严重妨碍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范。
一纸改正通知戳破谎言
调查采访中,多个供应商和沈阳中兴新一城的相关负责人均向记者提供了《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沈工商经责字(2015)001号〕、《关于抵制中兴新一城工作处理品牌通知(大商内部资料)》和《关于中兴新一城进驻品牌的情况(大商内部资料)》的文件副本。
记者发现,在这两份标有“大商内部资料”的文件中均罗列了多个品牌,在后面的“集团意见”一栏中,多数都标注了“全集团涨扣点5%,停款”的字样。
附在《关于中兴新一城进驻品牌的情况(大商内部资料)》后面的“说明”做出如下表述:
在全集团各店的支持和配合下,经过第一轮处理工作推进,部分品牌已停止进驻,但仍有一部分品牌坚持进驻,并开始进场装修,商品中心赴沈阳实地考察并与沈阳地区集团研究决定,现对第二批品牌采取处理措施。具体措施为:自1月1日起,全集团增加扣点5%、全集团停止货款(由集团合同业务审查委员会统一在系统中操作执行)。请各店铺严格按照商标品牌明细,将处理办法明确告知品牌。
附在《关于抵制中兴新一城工作处理品牌通知(大商内部资料)》后面的“说明”做出如下表述:
遵循集团思路,同时警告观望的品牌,商品中心除了坚决处理不能与我集团保持一致的品牌厂家以外,也收集整理了目前态度太消极的品牌清单,并征求了身处第一线的沈阳地区集团意见,现决定对品牌部分厂家在全集团范围内坚决封杀,全集团解除合作,全集团停止结算,全集团增加扣点等方式。
而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今年1月22日做出的《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沈工商经责字(2015)001号〕则彻底戳破了大商集团所谓的“不存在”的谎言。这份《通知书》中明确提出,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采用暂停货款结算和增加销售扣点的方式限制供应商向“中兴新一城”供货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责令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章行为。
针对此次事件,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供应商滥用优势地位进行不公平交易损害消费者利益,供应商为排挤、打压竞争对手,限制零售商其他供应商的商品,损害了消费者购买商品的选择权,增加消费者的消费成本。依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的《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多数受访者均认为,大商集团在接到这则《通知书》后并没有改正错误行为,而最多三万元的罚款对于大商集团来说也是九牛一毛。
“最高不超三万”凸显违法成本过低
针对这起正在进行的“商战”,本报维权律师团团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主任孙长江和本报维权律师团成员、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范书领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两位律师均表示,大商集团的行为不但违反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孙长江主任表示,大商集团滥用市场规模,限制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提供销售服务,其行为已严重妨碍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其他零售商即沈阳中兴新一城的利益,可依法追究其民事及行政责任。同时,作为已经进驻大商集团各商场的供应商来说,其与大商集团之间构成租赁合同关系,大商集团无合理理由增加扣点,已经构成了违约,供应商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范书领律师亦表示,将要进驻中兴新一城的品牌,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因为各品牌与大商集团合作是依据双方签署的合同,合同条款是经过平等协商自愿签订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大商集团无权单方变更合同条款或擅自解除合同,品牌公司可以先期取证,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录音等相关合法方式,证明大商集团确实存在违约行为,然后提起诉讼要求大商集团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规定,两位律师均表示,类似的规定凸显了我国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使得很多商家的违法所得远远大于违法成本,所以出现了宁可受罚也要继续违法的行为出现。对此,范书领律师认为,必须加大立法的步伐,以制裁这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并通过媒体监督曝光的方式使其感受到来自声誉上的压力,对其行为予以收敛。
“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明显过低,而企业从事违法行为所能获得的利润却远远超过处罚力度,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违法成本较低’。所以,企业宁可受罚却拒绝改正,往往陷入‘违法——查处——罚款——继续违法——继续查处——继续罚款——再继续违法’的轮回,因为缴纳的罚款与获得的利润相比简直九牛一毛。”孙长江主任介绍说,目前直接规范零售商供应商行为的法律文件较少,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6年施行,已经不再适应当今经济形势,针对违法行为的经济手段监管措施存在严重滞后和不合理。
孙长江主任认为,大商集团因商业侵权行为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因其实施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非法干预他人的交易和商事活动等产生的利润损失,应当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重大损失,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品牌供应商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进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