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石化(002493):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2月12日(星期四)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2月11日-2015年2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1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11日下午15:00至2015年2月12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浙江荣盛控股集团大楼十二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李水荣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985,7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88.642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985,7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88.642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向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其中关联董事李水荣、李永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76,1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8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5,7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5,7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芳烃项目90万吨/年调整为200万吨/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5,7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赵坚强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