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纺投资(600061):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3月5日,公司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措施的决定》(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27号),主要内容如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上市后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持续督导制度未有效执行,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有华锐风电项目持续督导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与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在2015年3月4日至2015年6月3日期间,暂停你公司保荐机构资格。”
在2015年3月4日至2015年6月3日期间暂停保荐机构资格将对安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收入及公司整体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与安信证券将实施如下自查与改进措施:
1、召开专项会议,总结本次事项的前因后果及经验教训,全面梳理现有的业务流程和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风险职能部门—投资银行系统内各部门及安信证券其他相关部门”三级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控制投资银行业务中的承销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合规风险以及其他各类风险;
2、加强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及稽核审计等内部控制部门对投资银行业务的控制,实现投资银行业务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有效控制;
3、加强投资银行部门员工的执业培训,重申合法合规为业务开展首要前提,进一步提高全员风险控制意识、业务素质和执业操守;
4、完善投资银行业务持续督导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持续督导操作细则、底稿整理、信息披露等工作监督,避免形式主义;
5、对本次事项负责部门及人员进行问责,并进一步完善安信证券内部问责机制。
特此公告。
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