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000420):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15-09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
1、召开时间:
现场召开时间为:2015年3月20日下午?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3月19日?15:00时-2015年3月20日15:00时;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3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3月19日下午?15:00至?2015年3月20日下午15:00时。
2、召开地点:公司六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王剩勇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大会的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股80,597,6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1.25%;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000%。
2、其他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累计投票的方式):
董事候选人:杜晓敏
同意股份数:80,597,684股反对股份数:0弃权股份数:0
董事候选人:金东杰
同意股份数:80,597,684股反对股份数:0弃权股份数:0
独立董事候选人:严建华
同意股份数:80,597,684股反对股份数:0弃权股份数:0
独立董事候选人:年志远
同意股份数:80,597,684股反对股份数:0弃权股份数: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董事候选人:杜晓敏同意股份数:0股
董事候选人:金东杰同意股份数:0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严建华同意股份数:0股
独立董事候选人:年志远同意股份数:0股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旭明、程建航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0日
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王旭明律师、程建航律师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查验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且已向本所提供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15年3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15年3月20日召开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改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进行审议。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5年3月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的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了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3月20日下午14:30在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3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3月19日下午15:00至2015年3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股东大会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80,597,6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11.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本所律师对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不予审查确认。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0%。
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3月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改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相符。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现场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按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表决情况为:
增补杜晓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赞成票80,597,6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增补金东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赞成票80,597,6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增补年志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赞成票80,597,6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增补严建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赞成票80,597,6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员资格、会议审议事项、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特此致书!
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王旭明
负责人:王旭明经办律师:程建航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