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客环保(002015):管理人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及继续停牌的公告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及继续停牌的公告
本管理人及其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11月19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作出(2014)锡破字第00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霞客环保”或“公司”)的重整申请。2014年11月20日,无锡中院作出(2014)锡破字第0009号《决定书》,指定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公司管理人。
2015年4月16日,霞客环保重整案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与出资人组会议,由债权人会议对《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由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经表决,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会议召开具体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2015-050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无锡中院提交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2014年4月16日,管理人收到无锡中院送达的(2014)锡破字第000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霞客环保重整计划,并终止霞客环保重整程序。
一、《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15年4月16日,无锡中院依法作出(2014)锡破字第000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批准霞客环保重整计划;
(二)终止霞客环保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霞客环保重整计划将与本公告同日披露。
二、关于重整计划的执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公司负责执行,自无锡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三、关于公司股票继续停牌事宜
由于《霞客环保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需要划转、处置资本公积金转增及让渡股份,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待转增及让渡股份的划转与处置完成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停牌期间,公司将充分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待有关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及时公告并复牌。
四、风险提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重整执行期间,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特此公告。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