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提议减少包装材料中使用金属
菲律宾第十六届国会上提出参议院议案No. 2565, 建议制定2014年减少包装材料中金属含量的法案,旨在减少包装废弃物的毒性。 若此提议最终获得通过,将在刊登于至少两家公开发行的新闻报纸上15天后正式生效。预计对进入菲律宾的包装部件/材料将产生一定影响。
该法案的主要要求:
该法案实施之日起2年之内,在任何包装或者包装组件、油墨、染料、颜料、粘合剂、稳定剂或者其它添加剂的生产或分销过程中,不得将铅(Pb)、镉(Cd)、汞(Hg)或者六价铬(Cr(VI))作为单个元素蓄意添加。
任何包装或者包装组件中的铅、镉、汞、六价铬的重量含量都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在此法案生效的2年之后,以上金属的含量限值为0.06%;
在此法案生效的3年之后,以上金属的含量限值为0.025%;
在此法案生效的4年之后,以上金属的含量限值为0.01%。
豁免:
此法案生效之后的72个月之内,以下情况可以获得豁免:
包装或者包装组件有代码显示其生产日期在此法案生效日之前;
在包装或者包装组件的生产、成型、印刷或者分销环节中加入铅、镉、汞或者六价铬是为符合菲律宾法律在健康或安全方面的要求,并且没有这些物质的可行替代品;或者
包装或者包装组件中加入超过以上规定含量最大值的金属是为了加快消费后废料的分解。
符合性证明:
在此法案实施后的两年之内,制造商或者供应商需要在包装或者包装组件上为购买者提供符合性声明(CoC),以表明包装或者包装材料是符合此法案规定的。如有豁免,需要标识出豁免依据。
符合性声明必须由制造商或者供应商授权的负责人员签署;
购买者必须在包装和包装组件使用期内保存符合性声明。制作商或者供应商需要将合格证明书存档或者保留其复印件提供给国家贸易工业部和社会公众;
制作商或者供应商必须为由原包装组件改造的包装或新包装提供修正的或者新的符合性声明。
注意:
包装:用做营销、保护或装卸商品的容器,包括在ASTM D996定义的单元报装、中间包装和船运集装箱;以及未封口的容器,如装载盒、板条箱、盛杯、桶、刚性箔,以及其它托盘、包裹物,以及包装薄膜、袋子等。
包装组件:组成包装的任何组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任何内部或外部阻塞、支撑、衬垫、耐候性防护层、外部捆扎带、涂层、瓶塞、油墨和标签。ASTM D996 包装配送环境材料标准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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