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科技(002080):诉讼事项进展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中材科技风电叶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叶片”或“原告”)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天津鑫茂鑫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鑫茂”)、酒泉鑫茂科技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泉鑫茂”)等五名被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一偿还所欠的5,123.2万元及预估的逾期付款违约金887万元(以实际逾期日期计算为准),合计6,010.2万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补充清偿责任;以上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详见《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13-044】)。
二、本次诉讼的前期进展情况
2014年3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涉诉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1、被告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茂集团”)与被告天津鑫茂、被告酒泉鑫茂最晚于2014年6月30日之前共同一次性偿还原告中材叶片货款5,123.2万元及应付利息。
2、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如被告鑫茂集团、天津鑫茂、酒泉鑫茂不能按上述约定偿清原告的货款及利息损失,上述三方共同偿还原告6,619.76万元及从2014年7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之相应利息。
3、本案受理费171,155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155元,由被告鑫茂集团、天津鑫茂、酒泉鑫茂全部承担,于2014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中材叶片。
4、原告中材叶片放弃对被告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追诉权及追索权,原告中材叶片与被告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鑫茂集团、天津鑫茂、酒泉鑫茂再无其他争议。
5、被告鑫茂集团、天津鑫茂、酒泉鑫茂全部履行完本协议相关内容之后,原告中材叶片申请法院解除对被告鑫茂集团、天津鑫茂的全部保全措施。
截至2015年4月底,中材叶片已陆续收到天津鑫茂陆续偿还的货款3,500万元。根据上述《调解协议书》,天津鑫茂所欠款项余额为33,215,319.05元,其中货款16,232,000元,利息16,807,164.05元,受理及保全费用176,155元。
三、本次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
4月底,中材叶片(以下简称“甲方”)与天津鑫茂、酒泉鑫茂、鑫茂集团等被告(以下简称“乙方”)就上述债权债务及调解协议履行事宜,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已实际向甲方支付欠款人民币3,500万元。
2、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应于2015年5月1日前向中材叶片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剩余欠款本金人民币1,623.2万元,并支付利息200万元,共计1,823.2万元。
3、如果乙方本协议上述第2条全部履行,除第2条约定的欠款和利息外,甲方对《民事调解书》项下的其他债权予以豁免和放弃,即:甲方不再向乙方主张超出人民币5,323.2万元以外的其他欠款债权,除本协议约定的债权数额外,甲方不再就《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事项向乙方提出任何主张或要求。
4、乙方按本协议第2条约定向甲方支付剩余欠款和利息后,甲乙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且视为《民事调解书》已实际履行完毕,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5、乙方按本协议第2条约定向甲方支付剩余欠款和利息后,甲方应立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乙方银行账户的查封。如乙方银行账户的查封在乙方付款后30日内仍未解除的,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民事调解书》项下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155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要求乙方支付。
4月29日,中材叶片已收到乙方支付的剩余货款1,623.2万元以及利息200万元。依据和解协议内容,中材叶片不再主张《民事调解书》中余下款项的权利,视《民事调解书》已履行完毕。
四、本次和解对公司当期净利润的影响
根据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已对上述货款计提了坏账1,211.6万元,因此本次收回的全部货款对公司本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为增加1,211.6万元;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未对《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应收利息确认债权,因此本次和解协议中不再主张的利息不会对本年度业绩产生影响,收到的利息款项对于公司本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为增加200万元。
五、备查文件
1、涉诉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