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头股份(600630):重大仲裁进展性公告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进展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2013年7月底,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龙头股份”)收到国际棉花协会ICA的仲裁协议书。仲裁申请人为:境外棉花商ICT COTTONLIMITED(以下简称“ICT”);仲裁被申请人为:龙头股份;仲裁方:国际棉花协会(以下简称“ICA”)。
截止2015年4月28日,公司并未收到法院就ICT公司向我国法院提出承认和执行国际棉花协会ICA的该份仲裁裁决提出申请的通知,也未进入法院相应的审查程序。根据律师的意见,公司对于国际棉花协会ICA的该份裁决书不承担现实赔付义务。
上述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2013年8月1日公司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15)以及公司2013年、2014年定期报告“重要事项”中的事项概述。
二、本次仲裁事项进展情况介绍
2015年4月29日,公司收到我国境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15)沪二中民认(外仲)字第1号应诉通知书》,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即与公司法律顾问进行了沟通,公司律师对于ICT棉花有限公司起诉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给出书面意见如下:
1、接受公司委托后,将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
裁决的请求;
2、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承认该外国仲裁裁决的决定前,该裁决在中国领域
内的法律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尚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仲裁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15)沪二中民认(外仲)字第1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