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600689):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B 900922 三毛B股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为本案的再审申请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的立案审查阶段。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于3月13日履行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6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义务,并已在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计入营业外支出。一、申请再审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5月8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15)沪高民五(商)申字第34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公司因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534号]而提出的再审申请。二、申请再审的案件相关各方、案件概要及请求事项(一)申请再审案件的相关各方
申请人: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三毛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毛进出口”)(二)申请再审案件的起因概要
2014年6月,本公司及原控股子公司三毛进出口分别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中信银行上海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毛进出口归还押汇金额9,644,014.96美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并请求判令本公司对三毛进出口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三毛进出口归还所欠款项并支付逾期利息,同时驳回了中信银行上海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本公司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4年11月5日,本公司收到中信银行上海分行的民事上诉状,因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660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请求判令:依法撤销(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660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改判本公司对三毛进出口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015年3月3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534号。法院判决本公司对三毛进出口在本案中的还款义务在人民币6000万元最高额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项判决为终审判决。(相关公告刊登于2014年6月12日、6月26日、6月28日、7月18日、10月14日、11月6日、2015年3月4日的《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三)申请再审案件的请求事项
本公司因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534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5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和第四项,请求驳回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2、请求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6604号民事判决;
3、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再审诉讼费用。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于3月13日履行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6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义务,并已在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再审诉讼最终未获得法院支持,也不会因此对公司利润产生新的负面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案件进展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备查文件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15)沪高民五(商)申字第34号2、民事再审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