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高科(002144):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本次股东大会对第5,6,7,8,9,10,11号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对本次会议投反对票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下列联系方式同公司取得联系,公司将认真研究中小投资者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互动邮箱:hdgk@zjhongda.com.cn;互动电话:0573—87550882。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5年5月15日14:30
4、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15:00至2015年5月15日15:00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建设路118号公司会议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国甫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84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68,030,4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9%。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75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0,534,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62,809,4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53%。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313,4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220,9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5%。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69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220,9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63,416,248股赞成,638,967股反对,3,975,187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2%;638,967股反对,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4%;3,975,187股弃权,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5.84%。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63,416,248股赞成,537,967股反对,4,076,187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2%;537,967股反对,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79%;4,076,187股弃权,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5.99%。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63,416,248股赞成,576,967股反对,4,037,187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2%;576,967股反对,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85%;4,037,187股弃权,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5.93%。
4、审议通过了《2014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63,418,348股赞成,597,967股反对,4,014,087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2%;597,967股反对,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88%;4,014,087股弃权,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5.90%。
5、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62,809,446股赞成,5,191,055股反对,29,901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3%;5,191,055股反对,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63%;29,901股弃权,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313,45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0.44%;5,191,055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9.28%;29,901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28%。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63,418,348股赞成,594,767股反对,4,017,287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2%;594,767股反对,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87%;4,017,287股弃权,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5.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922,35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6.22%;594,76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65%;4,017,287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8.13%。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63,416,248股赞成,1,330,067股反对,3,284,087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2%;1,330,067股反对,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96%;3,284,087股弃权,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920,25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6.20%;1,330,06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63%;3,284,087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1.17%。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63,404,248股赞成,1,342,067股反对,3,284,087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0%;3,284,087股反对,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97%;3,284,087股弃权,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908,25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6.09%;1,342,06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74%;3,284,087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1.17%。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63,446,647股赞成,1,289,967股反对,3,293,788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6%;1,289,967股反对,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90%;3,293,788股弃权,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950,65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6.49%;1,289,96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25%;3,293,788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1.27%。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63,458,647股赞成,1,368,967股反对,3,202,788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8%;1,368,967股反对,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01%;3,202,788股弃权,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962,65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6.60%;1,368,96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00%;3,202,788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0.4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长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63,883,515股赞成,408,100股反对,3,738,787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0%;408,100股反对,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0%;3,738,787股弃权,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5.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387,52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0.63%;408,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87%;3,738,787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5.4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委派马恺律师和袁金瑞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