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日股份(002083):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5月18日下午2:30在公司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17日至2015年5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7日15:00至2015年5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日贵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2,023,9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667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1,455,6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098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568,3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69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记名方式进行现场投票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二○一四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341,685,92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2%;284,21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1%;53,801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二)《二○一四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341,685,92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2%;284,21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1%;53,801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三)《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341,685,92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2%;284,21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1%;53,801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四)《2014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为:341,685,92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2%;284,21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1%;53,801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五)《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341,695,32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9%;326,61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5%;2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六)《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41,685,92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2%;284,21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1%;53,801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七)《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41,687,92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8%;284,21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1%;51,801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颜飞律师、何光红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