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蒙发(000611):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蒙发 公告编码:临2015-59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转来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西民初字第1339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与本案有关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王纪钊,男,1973年出生,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23号院18号楼3172室。
委托代理人张光宇,北京市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6号5层E-611。
法定代表人马雅,董事长。
第三人赵伟,男,1968年出生;
第三人马雅,女,1970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伟,男,1980年出生,合慧伟业职员。
(二)合慧伟业公司基本情况
该公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股东马雅,持有该公司50%股权,出资金额2500万人民币、出资方式为货币;股东赵伟,持有该公司50%股权,出资金额2500万人民币、出资方式为货币。
(三)有关纠纷的起因
2013年10月8日,王纪钊分别与马雅、赵伟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依该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合同贷款人王纪钊分别向借款申请人马雅、赵伟发放贷款250万元,期限2个月,利率按年化收益20%计算,同时约定借款人因任何非贷款人原因不能按时还款,马雅、赵伟以其个人或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马雅、赵伟名下无权属清晰的价值500万元的个人财产,同日,马雅、赵伟分别与王纪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马雅、赵伟以双方持有的合慧伟业(注册资金5000万元)的各50%股权转让给王纪钊做为前述借款的担保,并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同意以各250万元转让各自持有的合慧伟业50%的股权。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原告王纪钊与被告合慧伟业及第三人赵伟、马雅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2014年5月21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6日作出判决,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收到合慧伟业转来的《民事判决书》([2014]西民初字第13393号)。判决书称,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王纪钊办理赵伟持有的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二千五百万元股权、马雅持有的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二千五百万元股权变更登记至王纪钊名下。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表示,因当时资金极度紧张,为向王纪钊借款500万元,将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的合慧伟业股权作为担保,以解燃眉之急。该股权转让协议一是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二是协议显失公平不能成立,三是本人原意履行《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本金并执行违约条款。马雅表示:法院如此判决让其无法接受,决定在限期内向法院上诉,合慧伟业将全力解决该诉讼问题。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泰安市兴斌商贸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借款130万元一事,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泰山商初字第728号),判决本公司偿还泰安市兴斌商贸有限公司借款130万元及借款利息(自2013年8月1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至实际还款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4元、保全费5000元。该案件在2015年3月12日的刊登的《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5-24])和2015年4月29日在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中进行了披露。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诉讼的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但判决的最终结果将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导致本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问题。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西民初字第13393号)
2、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泰山商初字第728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