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蒙发(000611):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海股份”)于2015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29]号),该公告中披露了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与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定于2015年5月6日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事,2015年6月8日,本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冀民二初字第5号)。现将本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与本案有关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久泰”)
法定代表人:沈英民 公司董事长
被告: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
法定代表人:马 雅 公司董事长
(二)有关纠纷的起因
2013年12月3日,河北久泰与合慧伟业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河北久泰分别于2013年12月5日和15日通过委托贷款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向合慧伟业提供5000万元和2亿元的借款,合慧伟业以其持有的四海股份4000万股股份为该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在上述款项于上述日期完成后3日内办理股票质押登记。由于河北久泰未在限期内完成付款事项,合慧伟业也未按约定日期办理股票质押登记,因此,双方就《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条款也相应未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按约履行。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立即将其持有的代码为000611股票4000万股股权过户到原告名下;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510万元,赔偿原告损失1459.07万元(截止2015年3月31日);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案判决情况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冀民二初字第5号)对本案判决如下:
1、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四海股份(股票代码:000611)4000万股股权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变更登记至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
2、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5月20日至2015年3月17日止,以30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付);
3、驳回原告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1,405,454元,由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20,636元,由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184,818元和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诉讼的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但判决的最终结果将导致本公司控制权的归属。
六、其他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合慧伟业及其股东马雅、赵伟与自然人王纪钊之间请求变更合慧伟业公司登记纠纷一案(详细内容见刊登在2015年6月2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www.cninfo.com.cn)上的《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59]号)和《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诉讼可能导致控股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60]号),于2015年6月5日,合慧伟业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七、备查文件
1、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冀民二初字第5号)
2、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
3、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与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